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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的形式

不定期租賃合同並不是說租賃合同沒有解除或終止的時間,而是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的形式

一、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1)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3)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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