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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轉讓合同六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熱門】轉讓合同六篇

轉讓合同 篇1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條件與限制 合同權利的轉讓與限制 合同權利的轉讓也稱債權的轉讓或債權讓與,是合同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與他的合法行為。合同權利的轉讓,並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而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且是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並不包括合同的義務內容;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在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轉讓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第一,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第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第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轉讓通知是績權轉讓的必備條件,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債務人應出具收到通知的。對於債務人的通知,一般應當由原債權人進行。但經與原債權人協商同意後,也可由新債權人進行。新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提供必要的關於合同權利已經轉讓的證明檔案。如果未盡通知義務,債權人對合同權利的轉讓就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原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得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如委託合同、贈與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權利的轉讓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因而也禁止轉讓。但如果債權人承擔新增加的負擔或風險的除外。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合同中約定債權不得轉讓,那麼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一般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轉讓人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共同債權人。轉讓人將債權證明檔案交付受讓人並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讓人,並將轉讓人佔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無償轉讓債權,轉讓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轉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轉讓人不負擔保責任。

合同權利轉讓中債務人的抗辯:

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具有抗辯權主要有以下情況: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並未實際發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權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債務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銷合同,債務人享有撤銷權的。

抵銷權

抵銷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進行清償,按照對等的數額相互充抵,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同數額內互相消滅,不再履行。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其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抵銷的實行應當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即當事人互有可以抵銷的債權;在存在抵銷的債權時,債權必須是均已到期;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或同一性質的債務,不同性質或不同種類的債務是不能抵銷的;抵銷的債權必須屬於法律所允許。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進行抵銷的債務不能進行抵銷。如違約金債務不得自行以扣發款等方式作為抵銷。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

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通知到達時,主張抵銷的,應當及時向債權轉讓人發出抵銷通知,抵銷的通知在到達債權人時,即可發生的效力。但是,抵銷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條件或者期限,否則,抵銷的通知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與限制;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將自己應履行的義務轉讓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合同義務的轉讓,只要依法進行,是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義務的轉移首先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由於債務人在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發生重大影響,在債務人更換後,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所以,債務人將其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並且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合同義務的轉讓達成協議,被轉讓的合同義務具有可轉讓性。合同義務的轉移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由新的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合同中原債務人的義務。主債的全部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不發生變更,並沒有形成新的債權債務。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由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一部分債務,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成為新債務人,而第三人僅就其與債務人簽訂了轉讓債務的協議部分承擔合同義務。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再如,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權的繼承權、撫養權、著作權等不能隨原債務人轉移義務而轉移。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的債務人的抗辯是基於原債務人所享的對債權的抗辯而存在,如果原債務人沒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新的債務人也就沒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本次轉讓按照雙方商議,公平自願的原則進行。簽訂本合同後,甲乙雙方及認定本合同各項內容均無其它異議。

一、甲方向乙方轉讓移動手機號碼,特簽訂此合同。

二、在此宣告,轉讓的手機號碼為:,轉讓內容為此號碼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乙方於年月日,乙方按照約定的轉讓費給甲方後,由乙方全權負責此手機號碼的所有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甲方不在負責此手機號碼的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不再擁有此號碼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三、經雙方友好協商,此手機號碼的轉讓費為:人民幣(大寫)(¥元)。

四、在此號碼轉讓時,甲方必須保證此號碼無欠費、無其它民事及刑事責任,(如果發生的各類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屬於雙方交易以前,則由甲方承擔責任)手機號碼剩餘話費,根據移動公司話費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數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在簽訂合同後,不得在以傳真、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向移動公司再次索取此號碼在交易後的使用權及相關資訊記錄。乙方也不得向移動公司索取此號碼在交易前的所有資訊記錄。如果甲乙雙方由於相關資訊洩露而發生糾紛和損失,由資訊洩漏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雙方交易完成後,乙方不得使用此手機號碼對甲方以前使用此號碼註冊的各類資訊進行修改、查詢、洩漏以及從事一切犯罪違法活動。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雙方交易完成後,由於甲方以前通訊記錄及社會關係都由此號碼聯絡,如果發生有第三方通過此號碼尋找甲方,乙方必須告知第三方甲方的聯絡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聯絡方式。

八、雙方交易前,甲方須告知交易前此號碼的服務密碼。雙方交易完成後,乙方必須修改此賬號的服務密碼。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碼等相關資訊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轉讓費後需另立收據給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了方便乙方澆地,本人機井對外承包管理,現經雙方充分協商,特達成承包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一、承包費用:每年10000元整(壹萬元整),承包期限:從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為5年。

二、在承包期限內,機井所有電費,由乙方每月按時上交,機井一切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相關的配套物資甲方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三、在承包期限內,所鋪設的管道乙方優先使用。

四、本機井供水範圍內澆地每小時40元,乙方不得私自抬高水價,電費如有升、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承包期滿後,乙方必須將機井裝置一套,執行正常交由甲方。

六、此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如有單方面違反合同,罰違約金50000 元,以上各條款和法律相牴觸之處,以法律條文為準,此合同自簽名之日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千禧龍花園地下車位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本次轉讓的車位位於的地下停車場,編號:

該車位為劃線分隔,無封閉,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權,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任何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將上述車位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享有與小區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所有權,轉讓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三、付款方式及責任

1、該車位轉讓金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捌萬柒仟元整(8。7萬元),本協議簽訂及所有轉讓手續辦妥後乙方一次性付全款。

2、甲方收到乙方轉讓款後,原小區開發商向甲方轉讓該車位而來的相關權益(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益)已經全部轉移到乙方,甲方無權另行處置該車位。

3、轉讓後,甲乙雙方需到小區物業公司備案。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小區物業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手機號碼:手機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出租 院內平房給乙方使用事宜,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坐落

北京市,建築面積(以下簡稱:“租賃房屋”)。

第二條 租賃期限與用途

1、 租賃期限:共個月,自年月年月甲方於20xx年1月1日將租賃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2、 租賃用途:開辦小吃店。

第三條 租金和繳納方式

1、 甲、乙雙方議定房屋月租金為¥元(不含水電費),乙方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先將上半年6個月房屋租金¥:0000、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交給甲方。在20xx年6月1日前將下半年房屋租金¥:000、00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交給甲方。甲方在收取租金時出具收據,不提供發票。

2、 乙方在租賃房屋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用,每季度由甲方派專人按照水錶、電錶實際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每半年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與房租一併交與甲方,水費標準為:¥5、80元/噸,電費標準為:¥1、00元/度。如遇國家對水電費收費標準作出調整,則甲方有權根據國家規定修改收費標準。水電費由甲方財務部出具內部收款收據。

3、 如乙方不履行繳納水電費用的義務,則甲方有權採取停水停電等相關措施維護甲方權益。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保證合法擁有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及出租權,且在乙方使用期間不會因第三方對該房產主張權利而對乙方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否則甲方應向乙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2、 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雙方約定好的相關費用。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租賃房屋的使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3、 如乙方到期不續租,甲方有權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 情況下,帶領有意承租租賃房屋的客戶進入租賃房屋進行現場勘察。

4、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負責對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裝置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 到不漏、不淹、三通(指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修繕工作和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拒不修理的,甲方可負責維修,發生的費用向乙方追繳。

5、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為了在租賃房屋內進行經營,乙方應自行獲取依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應具備的所有許 可、批准和證照,保證其營業活動的合法性。乙方獨立承擔經營責任及債權債務;乙方應自行承擔由其負責繳納的有關稅費。

2、 乙方應在租賃房屋內依法經營,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開展 經營活動。乙方或乙方員工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及其任何部分進行非法活動,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甲方利益。如乙方或乙方員工違反上述規定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3、 乙方不得在租賃房屋內放置任何具有放射性的、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因經營需 要必須放置的燃氣罐、食用油、餐巾紙等要妥善分開存放。燃氣罐要用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監測的合格產品,每日用畢離店都要檢查關好閥門,要設專人負責燃氣罐的安全檢查、使用和維護檢驗,通過對員工進行培訓確保燃氣安全使用。

4、 乙方必須保證做好門前三包的工作,保證醫院南門外衛生,不得因為在經營當中用餐 人多影響周邊環境衛生。

5、 如遇地區相關部門檢查衛生,乙方必須保證符合衛生要求,如因衛生問題,給甲方造 成不良影響或行政罰款由乙方負責。

6、 乙方不得將垃圾運入甲方院內,影響甲方的衛生,一經發現罰款處理。

7、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交納房屋租金。

8、 房屋交付後,乙方應定期檢查所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之後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安全生產、用電、防火防盜等),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責任導致的以外,乙方承擔事故造成的相鄰各方及甲方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9、 乙方應維護房屋整體結構,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乙方如需對房屋內的配電裝置、 給排水裝置進行更改;或對房屋進行裝修,須向甲方提出方案並經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批准後的方案若需再次更改須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並經甲方批准,並承擔由此給任何他方造成的損害責任。甲方有權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物業部、保衛科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

11、 在承租賃期間,乙方應制定規範的消防制度,做好消防工作,定期進行檢查,消除經 營中存在的火災隱患。

12、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則。在未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場地用 作其他用途,也不得轉讓、轉租或與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否則,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後果(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13、 在租用期間,乙方須保持該租賃房屋良好的使用狀況,並須承擔任何不妥善使用該租 賃房屋而致該租賃房屋遭受損壞或對任何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責任。若第三方因乙方的過失或過錯與乙方發生任何糾紛,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時(包括提起仲裁、訴訟),乙方須向甲方賠償一切損失及所有與此有關的開支及費用。

14、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與第三方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乃至糾紛、訴訟等一概與甲方無關。 如因乙方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影響到甲方正常經營秩序的,甲方可採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恢復秩序,由此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應由乙方承擔。

15、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的檔案: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簽約 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法人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合同終止、續簽與撤場

1、 合同期滿前,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房屋,應當在本合同期滿60天前向甲方提出繼續 承租的要求,經甲方重新進行資格審查批准後簽定新的租賃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前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終止。

2、 合同期滿,如甲方仍繼續出租該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3、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請求,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署解除 協議。同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繳納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賠償金,用以彌補因乙方提前退房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未能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退租要求的,則乙方要多付一個月的違約金作為未提前提出退租的補償。

4、 合同到期終止或因故中途終止,乙方應該在終止日前將自己所屬物資搬離租賃房屋, 於終止日當天將租賃房屋交還甲方,雙方對房屋的固定設施裝置進行驗收,如有人為損壞則由乙方照價賠償。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終止日前將乙方物資搬離的,對於遺留在現場的物

資視為乙方放棄權益,甲方有權自行隨意處置。乙方不得有異議,也不得追究甲方責任和要求甲方賠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故向乙方收取與約定租金及水電費以外的其他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xxx

2)xxx

3) 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拖欠租金達到個月的;

3、 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讓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乙方立即停止轉讓行為,同時終止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按約定年租金的30%支付違約金。

4、 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權終止合同。

5、 若乙方遲交租金,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滯納金,收取標準為:1)逾期一個月內的,甲方有權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遲交天數作為滯納金歸甲方所有;逾期一個月以上,不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遲交天數作為滯納金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採用協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項費用(含滯納金),其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2)逾期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內的一切財產(物),自留置之日起一個月內,乙方應完全履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對留置的財產(物)依法進行處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後果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收取違約金或留置乙方財產後,不影響乙方項下義務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權利的行使。

6、 合同期內,在乙方正常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按約定年租金的30%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7、 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乙方項下的任何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甲方違反本合同中甲方項下的義務時,乙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力。

第八條免責條件

1、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因於甲、乙雙方的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協議可經雙方協商變更或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租賃房屋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 本協議任何條款、內容或安排均為保密事項,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同意不得向本協議以 外的任何人進行披露。

3、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修訂和終止均受正式頒佈的中國法律法規的管轄。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5、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日期: 日期: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聯絡電話:

乙方為風雅錢塘世紀花園7幢3單元503室業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甲方向乙方轉讓地下汽車泊位使用權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受讓編號為E113的地下汽車泊位壹個,總價款為人民幣拾萬千佰拾元整(¥元)。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種方式按時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地下汽車泊位的總價款乙方必須於年性全額付清。

2、分期付款;地下汽車泊位總價款乙方分3期付清:

a、首期付款於本合同成立時付清,首付款金額為伍萬肆仟元整(¥54000元);

b、第二期付款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付款金額為肆萬捌仟元整(¥48000元);

c、第三期付款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付款金額為肆萬捌仟元整(¥48000元);

三、地下汽車泊位的物業管理費不包含在車位總價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

四、乙方對所受讓的地下汽車泊位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使用年限(與房屋同等年限),但無產權。乙方已瞭解該地下汽車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乙方不得以未能辦理產權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等類似請求。

五、本合同的地下汽車泊位僅用於停放轎車類小型車輛,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對所受讓之地下汽車泊位進行改造,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遵守相關物業管理規定。

六、如乙方擅自對所受讓之地下汽車泊位進行改造,因此產生的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如對他人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與甲方無涉。

七、違約責任:

1、若分期付款客戶未按本合同規定時間付款,逾期在三十日內,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任何一期分期支付的款項支付逾期超過三十日,甲方均有權解除合同,且甲方無需另行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動解除,甲方有權收回地下汽車泊位另行銷售。其中首付款作為履約保證金,乙方同意將伍萬肆仟元整的首付款作為違約金由甲方沒收,其餘已付款項在扣除乙方已使用期間的租金後無息退還乙方,租金標準為305元/月(不含物業管理費)。

八、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備註:

1、本合同下的地下汽車泊位所有權歸甲方所有。若今後法律法規規定地下汽車泊位可辦理產權登記時,甲方同意本合同下的地下汽車泊位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並不再產生任何費用。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2、乙方在未付清所有款項之前,不得轉讓地下汽車泊位的使用權,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甲方無需另行通知乙方本合同即自動解除,甲方有權收回該地下汽車泊位另行銷售。其中首付款作為履約保證金,乙方同意將伍萬肆仟元整的首付款作為違約金由甲方沒收,其餘已付款項在扣除乙方已使用期間的租金後無息退還乙方,租金標準為305元/月(不含物業管理費)。

3、在乙方付清所有款項之後,地下汽車泊位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乙方對外轉讓地下汽車泊位的,必須符合政策和法律要求,但不得轉讓給本小區以外的人員,地下汽車泊位轉讓必須提前書面通知甲方並在甲方以及物業服務公司處登記備案。

4、付款賬戶:戶名:浙江工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帳戶:120xx287

開戶銀行:杭州市工行錢江支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理人: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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