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

當前位置 /首頁/範文/工作報告/列表

關於船舶超載懲治的一點看法

所謂船舶超載,是指船舶受載超過額定總載重量。其具體表現為規定允許使用的載重線標誌浸沒於水中,幹舷小於規定航區的尺度。而查禁船舶超載是個“老大難”的問題;說它“老”,是因為這個話題不止談了有多少年,評它“大”是因為有大量的船舶都存在著超載,論它“難”是因為這種行為屢查不改、屢禁不止。本人由於從事海事管理工作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只能從現階段的海事管理工作中,表面上談談對整治船舶超載的一點看法。

關於船舶超載懲治的一點看法

一、造成船舶超載的主要原因

1、水上交通管理法規建設滯後經濟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水運企業的重組、改制,出現國有企業由過去集體經營轉變成民有經營,大量船舶私有化,加上大量農民紛紛造船、購船從事水上運輸。法制觀念弱、技能差是一個特點。而更有許多船主會鑽法規的空檔、管理的缺陷,超載運輸,以獲取高額收入。對超載部分的解除安裝貨物處理沒有強硬的法律支撐,形成對屢屢嚴重超載的船舶不具威懾力。對由於船舶超載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也沒有具體的說法。一些水上交通安全法規著重理論成面,缺乏實際操作性等等。加上海事管理部門的許多管理行為只有法規上的原則性規定,缺乏統一執法規範,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執法不統一、隨意性較大,達不到有效的管理目的。

2、經濟利益驅動是船舶超載的根本原因

由於市場的需求,水運事業過快發展,使得水運竟爭日趨激烈,運輸成本逐年攀升,使許多船舶為經濟利益要錢不要命。其超載量越多,利潤空間越大。如此大的誘惑力,有利可圖者必然要鋌而走險。

3、管理不到位,為船舶超載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部分港口、碼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其人員為爭攬貨源、撈取好處費,主動為超載提供方便。海事對港口、碼頭的監督管理缺乏法律和法規的授予,以致於船舶超載現象未能在源頭上堵死。

4、執法犯法,違法辦證為船舶超載提供溫床

有些地方的海事管理部門,打著為船民服務的旗子,不按法定檢驗程式辦證,為了某種目的,隨意降低檢驗標準,只要交了錢就濫發證書,導致海事暫存有關航行證件、證書一大堆。給查禁船舶超載設定新的障礙。

5、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一些嚴重超載的船舶,有些始發港的海事管理部門僅罰款l00—200元,有的甚至幾十元就完事了,因受到“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制約,沿途的海事部門就無法再進行到位的'處罰。始發港的海事管理部門區區小額罰款的行政處罰,顯然已失去意義,客觀上也助長了船舶超載屢禁不止的原因。

二、根治違法超載的個人看法

1、加強法制建設,加強行業管理,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理順水上交通管理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從立法上滿足水上安全管理的需求,儘快清理、修改、完善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化管理手段,統一全國水上交通管理收費標準及費率,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可操作性。

2、加強源頭管理,落實源頭管理責任,從源頭上解決船舶超載現象各級海事管理部門要強化源頭安全檢查,全面真正地實行船舶進出港口的報港製度,實行實船檢查現場簽證,取消過去的信譽簽證。這一點尤為重要。對超載船舶一律不辦理簽證。同時其他部門(如船閘)要密切配合,嚴格把好船舶過閘關,對不辦理簽證冒險出港的超載船舶,嚴禁過閘,並將有關資訊及時反饋海事部門以予查處。

3、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現場監督,嚴把監督檢查關

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重點港口、碼頭和主要航段的巡查,加大對船舶超載、不辦理簽證的打擊力度。對嚴重超載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單位、個人和責任人要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4、加強對船舶檢驗工作的管理,嚴把船舶檢驗質量關

眾所周知,船檢工作是直接關係到船舶質量的安全問題。是船舶進入運輸市場的第一關,各級船檢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船舶檢驗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堅決杜絕大船小證的現象。切實有效地履行國家賦予的質量把關職責,設立船舶檢驗督察部門,建立並執行驗船師責任追究制度,從而來規範其行為。

5、深化改革,理順管理體制,改觀現有水上交通管理現狀

理順水上交通各管理部門的關係,避免職能交叉,機構重複設定。按“統一政令、統一佈局、統一監督管理、統一收費標準”做法,建立適應內河航運發展需要的監督管理機制,杜絕和從嚴整治“以錢亂管理、以錢亂髮證“的違法行為,同時還應協調沿線省、市各有關部門,共同發揮其作用。

總之,船舶超載要達到徹底根治的目的,必須標本兼治,責任公解,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引導水運隊伍的經營者從粗放型向集約型方向發展,大力推進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系列化,從而使水上運輸方式的改進、運輸市場有序的合理競爭成為可能。其次是水上各管理部門要充分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權,從各個環節加大整治力度,徹底改進管理方法。

TAG標籤:懲治 船舶 超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