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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機電專業高階工程師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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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機電專業高階工程師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機電專業高階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瞭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資訊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機械、電氣(器)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與應用、生產技術管理、裝置管理及安裝維修、產品質量保證監督認證、標準化及科技資訊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到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國家或省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3.主持或主要參加國家或省(部)級重大專案的研究、設計、製造、更新改造工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較顯著的技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點專案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二)完成對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點專案或系列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三)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工程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成套專案的研究、方案制定、設計、機電裝置安裝除錯工作。

(四) 完成本企業主導產品的開發、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產品效能達到同行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 完成高效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複雜部件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六) 完成本專業的重大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有關方面採納,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七) 承擔或主持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專案技術規範的編寫。

(八) 配合相關任務,完成對重大專案有指導作用的有關情報資料的蒐集、整理、彙編、提出系統報告。

(九) 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成套工程專案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驗收任務。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優秀設計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 完成國家、省(部)級重點專案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專案的研究、設計、製造、生產技術管理及相關任務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過鑑定驗收。

(三) 負責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工程成套專案研究、設計、安裝除錯任務,經實踐檢驗,達到了要求,通過鑑定或驗收。

(四) 負責完成三項難度較高和複雜的機械、電氣(器)產品及其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製造、生產技術管理或引進、消化吸收、創新任務,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鑑定,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 負責完成兩項被省(部)列為科技成果推廣專案,或三項被市(廳)主管部門推廣並轉化為生產力的科技成果,經實踐檢驗,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 負責完成兩項省(部)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開發,並轉化為商品生產。

(七) 取得發明專利兩項,其中一項轉化為商品生產,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 提出一項科技建議,為省(部)級有關部門採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九) 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業或大、中型企業規劃、計劃、重要規章制度,取得顯著效益。

(十) 負責完成兩項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三項重大專案技術規範的制定,並獲批准、公佈,用於生產實踐。

(十一) 負責完成一項重大專案的情報資料的蒐集、整理、彙編,對實際工作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專案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

(四) 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的獲獎論文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階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 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提交材料要求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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