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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階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試題

  【案例】

2016年高階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試題

西日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300萬元和200萬元設立,貿易公司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為400萬元,甲公司尚有100萬元出資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未到期而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貿易公司在經營中因投資決策發生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於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該破產申請後,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貿易公司。經審理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貿易公司破產。管理人對貿易公司的相關事項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無償贈與一批物資,價值30萬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銀行借款10萬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為8萬元,其後截至2008年1月8日為5萬元。

(3)2006年12月16日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為貿易公司定製一批特殊規格的服裝,合同標的額為68萬元,由甲公司於2007年4月上旬交貨,貨到付款。現雙方均尚未履行該合同,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實際經濟損失為10萬元。

(4)武漢一債權人因參加債權人會議發生差旅費1萬元,南京一債權人為參加貿易公司的破產清算而聘請律師的費用2萬元。

(5)2007年6月19日貿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傷害,遭到損失3萬元。

(6) 除上述事項外,貿易公司經評估確認尚有資產1200萬元(變現價值);負債2800萬元(其中,應付工資300萬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60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費用40萬元、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0萬元、補充醫療保險費用20萬元、應繳稅金400萬元、其他流動負債650萬元、長期負債1300萬元);破產費用100萬元。

  【問題】

(1)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數額?其尚未繳納的出資是否應補繳?並分別說明理由。

(2)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是否可以撤銷?並說明理由。

(3)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並說明理由。

(4)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在破產清算中能得到清償的具體數額是多少?(小數點保留2位)

  【參考答案

(1)① 根據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經濟損失的,其損害賠償額應作為破產債權。②甲公司尚未繳納的出資應補繳。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數額是10萬元。甲公司對貿易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不得主張與其未到位的100萬元註冊資本金相抵銷。根據規定,債務人的開辦人註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2)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應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該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3)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為18萬元(10+8=18萬元)。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丁銀行的貸款儘管沒有到期,仍應視為到期,且其利息計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即:8萬元利息)。

(4)①破產財產=1200+100+30=1330(萬元)

說明:出資人補繳的出資屬於破產財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後追回的財產應計入破產財產。

②普通破產債權=650+1300+10=1960(萬元)

說明: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而使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額應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破產債權。

③ 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應優先撥付100萬元的破產費用和3萬元的共益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再支付工資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90萬元(300+60+30=390萬元),然後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60萬元以及400萬元的稅款。

④至普通破產債權,可供清償的破產財產為377萬元(1330-100-3-390-60-400=377萬元)。由於剩餘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普通破產債權,普通破產債權人應按同一比例清償。該比例為19.23%(377÷1960=19.23% )。

⑤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得到清償的具體數額為3.46萬元(18×19.23%=3.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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