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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考點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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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考點複習

  知識點1《發行與承銷》:金融債券

一、金融債券登記、託管和兌付

登記、託管和兌付主要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來完成。

二、金融債券的資訊披露

1.資訊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資訊網進行。(注意:不是證監會的網站)

2.發行人要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必須記憶)批露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3.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

4.金融債券在存續期間要求發行人要於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的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5.發行人應將相關資訊披露檔案分別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資訊網披露。

6.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資訊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資訊披露的物件限於其認購人。

三、金融債券參與機構的法律責任(P293~294,瞭解)

(一)發行人罰則

2.超規模發行金融債券。

(二)承銷人罰則

(三)託管機構罰則

1.挪用託管客戶金融債券。

四、次級債務(今年變得很重要)

(一)商業銀行次級債務

次級債務是指由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1.銀行次級債務的發行主體(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

2.發行時間(大於等於5年)

3.發行銀行次級債務所募集資金的資金投向。(不能用於日常經營損失)

4.清償順序。(次級債務的債務持有人所獲得清償順序是排在存款或其它負債之後的)

5.銀行次級債務的審批。(須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

6.銀行次級債務的募集方式。(只能向目標債權人定向募集,目標債權人為企業法人)

7.銀行次級債務在募集完成後原則上是不得轉讓或是提前贖回的。

次級債務計入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後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的方法。如以10年期的次級債務為例,第六年開始計入附屬資本數量是100%,從第七年開始計入附屬資本為80%,從第八年開始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計入附屬資本為20%。

由次級債務所形成的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不得超過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50%。

(二)保險公司的次級債務(二類重點)

1.發行主體:保險公司

2.發行時間:大於等於5年

3.募集方式:由保險公司進行定向募集

4.稽核主體:中國保監會

5.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清償順序:在保單責任和其它負債之後,是先於保險公司股權的。

重點強調:

1.保險公司在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還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情況下,募集人才能進行次級債務本息的償還。

2.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的時候,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3.在到期日前按一定比例折算成認可負債:剩餘年限在一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80%;剩餘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60%;剩餘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40%;剩餘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20%;剩餘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為零。

  知識點2《發行與承銷》:我國國債發行方式

1996年起,公開招標方式被廣泛採用。憑證式國債發行完全採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發行完全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儲蓄式國債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的方式。

一、公開招標方式(記賬式)

公開招標方式: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行價格(或利率)的水平,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者自低利率向高利率,發行人從高價(或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止。

我國國債發行招標規則的制定借鑑了國際資本市場中的“美國式”、“荷蘭式”規則,並發展出混合式招標方式。

1.美國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利差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2.荷蘭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利差時,全場最高中標利率和利差為國債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標機構均按面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各中標機構均按發行價格承銷。

區別:

以價格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所有投標商的最低中標價格作為最後中標價格。有相同的繳款期。

以價格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各自價格的中標價作為各中標商的最終價格。有不同的繳款期。

3.混合式招標(P283)

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低於或者是等於票面利率時,按面值承銷,高於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高於或等於發行價格,按發行價格承銷;低於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價格承銷。

4.投標限定

(1)投標標位變動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標:0.01%

價格招標:發行檔案中另行規定。

(2)投純量限定:

乙類:最低投標限額0.5%;最高投標限額10%

甲類:最低投標限額3%;若為不可追加記賬式,最高30%,若為可追加,最高25%。

(3)最低承銷額限定:

乙類:0.2%;甲類:1%

二、承購包銷方式

承購包銷方式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多選題或單選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通過雙方協商確定。

目前,不可上市流通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仍採取承購包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