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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證考試資料:貸款中請受理和貸前調查

第一節 借款人

銀行從業資格證考試資料:貸款中請受理和貸前調查

1.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和基本條件

(1)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

公司信貸的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具有償還貸款的經濟能力;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不挪用信貸資金;按貸款合同期限歸還貸款本息、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3)借款人應符合的要求

為保障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借款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出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②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只有經過工商部門的年檢並辦理年檢手續,才能核實借款人近期的狀況,才能保證法人資格的合法性。

③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④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⑤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銀行的要求。

⑥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專案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專案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專案資本金比例。

資本金制度不適用於公益性投資專案。外商投資專案按現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規中對出資比例的規定執行。

2.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的權利

《貸款通則》第18條規定借款人的'權利如下:

①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獲得貸款。

②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③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拒絕。

④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⑤在徵得銀行同意後,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2)借款人的義務

《貸款通則》第19條對借款人的義務規定如下:

①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此項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不得誤導銀行;借款人必須如實向銀行提供其多頭開戶、賬戶餘額等情況,使銀行可以真實掌握借款人資金執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借款人的資信作出評價;銀行的調查、審查、檢查,貫穿於貸款審批、發放、執行的各環節中,銀行可以藉此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貸款的安全。對此,借款人應積極配合。

②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核定的監督。

③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企業借款用途與貸款能否按期歸還有密切關係。許多情況下,貸款的用途會影響到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銀行預期的貸款風險、收益就會變得不確定。因此,借款人有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的要求使用貸款。

④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⑤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銀行的同意。銀行提供貸款,是基於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如借款人將債務轉移至第三方,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只有全面瞭解新債務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等資訊之後,才能作出決定。

⑥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採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