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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教材詳解(一)

不良貸款管理

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教材詳解(一)

13.1.1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

①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一:現金清收

②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二:重組

③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三:呆賬核銷

④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四: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2013年新版教材新增內容

13.1.2 不良貸款的成因

1. 社會融資結構的影響

2. 巨集觀經濟體制的影響

3. 社會信用環境影響

4. 商業銀行自身及外部監管問題

例題】(2009年真題)下列屬於不良貸款的有( )。

A.正常類貸款

B.損失類貸款

C.次級類貸款

D.可疑類貸款

E.關注類貸款

【解析】從2002年起,我國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指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1.現金清收準備

(1). 債權維護

①妥善保管能夠證明主債權和擔保債權客觀存在的檔案材料

②確保主債權和擔保權利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③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

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 2年。訴訟時效屆滿,人民法院不會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仍然為2 年) 。

從借款企業償還借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 6個月內,債權銀行應當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 財產清查

2 常規清收

包括直接追償、協商處置抵質押物、委託第三方清收等方式。

3 依法清收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勝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 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作出判決。銀行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財產保全

(3)申請支付令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 申請強制執行

①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②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

③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④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期限為 2 年

13.2.2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二:重組

將債務重組劃分為:自主型和司法型債務重組

(二)重組的方式

貸款重組方式主要有六種,即變更擔保條件、調整還款期限、調整利率、借款企業變更、債務轉為資本和以資抵債。但在實務中,貸款重組可以有多種方式,各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三)重組方式中的“以資抵債”相關規定

1、抵債資產的範圍

(1)動產:包括機器裝置、交通運輸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

(2)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等;

(3)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期權等;

(4)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等;

(5)其他有效資產

2、下列資產不得用於抵償債務:

(1)抵債資產本身發生的各種欠繳稅費,接近、等於或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3)資產已經先於銀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資產;

(5)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6)其他無法變現或短期難以變現的資產。

其一、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

(1)嚴格控制原則

(2)合理定價原則

(3)妥善保管原則

(4)及時處置原則

其二、抵債資產的保管方式P295

(1)上收保管

(2)就地保管

(3)委託保管

其三、抵債資產的處置方式

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

拍賣地址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採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

(1)協議處置

(2)招標處置

(3)打包出售

(4)委託銷售

(二)重組的種類

1、自主型重組

2、司法型重組,具體包括:

(1)破產重整--為了避免債務人立即破產,重組失敗以後債務人通常都會轉入破產程式,因此這類重組被稱為"破產重整"

(2)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後三個月內, 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 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達成一致, 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式的過程。

把和解與整頓結合起來, 則為我國破產法的獨創。

現行《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和解與整頓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 和解與整頓融為一體

第二, 和解與整頓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程式

第三, 和解與整頓由政府行政部門決定和主持

13.2.3 呆賬核銷

2010 年財政部為了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又釋出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2010 年修訂版)》 (以下簡稱《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

1 呆賬的認定

(11) 已連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 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 關閉、 解散或撤銷, 但銀行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 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 3 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