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適用司法救助
導語:從2000年7月27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正式確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申請司法救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二是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難以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2、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
3、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確實生活困難;
4、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5、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6、國家規定的優撫物件,生活困難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8、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9、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10、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