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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盜竊罪量刑標準

對於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可以分為數額上的標準和情節上的標準,在數額上的標準,因為最高院指導意見可以允許各省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確定,因此各地會有一些不同,而情節上的標準是統一由高院司法解釋確定。

最新盜竊罪量刑標準

  一、盜竊罪數額標準

普通盜竊犯罪的數額規定是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2013年聯合頒佈的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對數額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做了新的數額上規定:“數額較大”,是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是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是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級管轄區域內的高階法院和檢察院在這個數額範圍內可以根據本省市的經濟發展社會治安情況確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本區域標準。

山東省高階法院和省檢察院根據兩高的授權確定了山東省的執行標準:即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40萬元以上”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盜竊罪實施細則(2014)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貧困山區縣、市為一千元),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貧困山區縣、市三萬元),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貧困山區縣、市三十萬元)

  二、盜竊罪情節標準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盜竊罪的規定: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二)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無數額盜竊犯的情形。具體包括:

1、入戶盜竊:就是進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閉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屬性的場所實施盜竊的盜竊行為,這類盜竊犯罪的處罰強調盜竊物件的特殊性,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沒有任何限制;

2、攜帶凶器盜竊:就是隨身攜帶有使用性質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為凶器的工具實施盜竊的行為,這類盜竊行為強調盜竊手段的特殊性,對犯罪次數和犯罪數額沒有任何要求;

3、扒竊:就是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扒竊行為,這類盜竊行為強調盜竊物件和盜竊場所的特殊性,同時對犯罪數額也沒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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