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

當前位置 /首頁/從業資格證/司法考試/列表

全面解讀司法考試製度

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是司法部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始於2001年,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其前身的主體是律師資格考試。根據現行的制度,除非在司法考試製度建立前就已經取得執業資格,否則要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就必須通過統一司法考試。自2002年改為司法考試。由於其難度和非常低的通過率,有“中國第一考”之稱。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全面解讀司法考試製度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據和意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建立前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和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1.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並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製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

  2.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相對法官、檢察官而言,律師資格考試是最早舉辦的法律師職業資格考試。1986年開始舉行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規定考試取得資格才能申請執業。此後,1988、1990、1992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1993以後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至年共舉行11次考試,通過人數述達18萬人左右。

上述三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科目沒置。試卷組成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全面解讀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全面解讀  在應試人員範圍方面,律師考試主要面向社會,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而法院、檢察院的任職考試主要面向本系統人員,非法院、檢察院系統的人員不得參加。

在考試科目方面,律師考試的內容與範圍最廣,幾乎涵蓋了法學的所有學科。法官考試比律師考試科目要少,不包括國際法。國際私法。檢察官考試面較窄,主要限於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經濟法律相對較少。

在試卷與試題形式方面,律師考試是四張試卷,試題主要是選擇題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試和檢察官考試是三張卷,試題形式既包括選擇、判斷、改錯形式的客觀題,也包括簡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比較而言,後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佔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提出、論證、出臺

針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統一的上述情況,法學界一直呼籲能夠建立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法律職來來實際部門多年來也一直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希望統一法律職業資格。

2000年7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初審法官、檢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員又提出了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議。法官、檢察官法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時,有關部門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針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經過認真研究後認為,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國家司法改革程序的不斷推進,社合各方面對建立這一制度已形成共識,且當前世界上許多因家均已實施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在我國建立這一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鑑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準備進一步徵求意見後採納這一建議。

  (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第22次會議再次審議法官法、檢察官法,經過論通過的兩個法律分別增加一項規定,即:國家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部門負責實施。

至此,我國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正是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

根據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於2001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過中央電視臺、各報紙正式向社會公開。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共7章,22條。分為總則、考試、考試組織、報名條件、資格授予、責任和附則。“總則”一章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宗旨、依據,國家司法考試的性質、效力,考試原則及組織實施和協調機構。“考試”一章主要對國家司法考試的時間、內容、科目、方式、考試的辦法、方式、範圍及評券事項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考試組織”一章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報名條件”一章規定了報考國家司法考試所應具備的各項必備條件和要求。“資格授予”一章規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試通過數額和合格分數線的確定、公佈和資格授予等主要內容。“責任”一章就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的處理種類以及對應的.違紀處理事項作了原則規定。“附則”一章主要規定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本辦法的解釋和生效等問題。

這個實施辦法是我國舉辦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基本工作規範,考慮到國家司法考試是一項新的制度,需要不斷的發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該《實施辦法》確定為試行,待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取得經驗再進一步修改固定下來。當然,在組織實施的過程中,根據遇到的問題和情況,對該辦法確定的原則又作了更加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四)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建立的重要意義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全面解讀報關員_報檢員_司法考試_銀行從業_證券從業_教師資格_職稱考試_駕照考試_普通話考試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全面實施黨中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的進步,法制的進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作為法律職業的統一準入制度,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項基礎性制度,關係到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選擇方式的變革,關係到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同業化和精英化,有利於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內的法律職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標準,為建設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和律師隊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將使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人員成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識水準、共同的法律素質、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職業隊伍,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提高我國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更緊密銜接,也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從更深的層次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推動我國司法改革,對於建立科學、合理、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制度也將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這次改革對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響。可以說,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和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TAG標籤:司法考試 解讀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