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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輔導:民法簡答題考點彙總

2016年司法考試備考中,歷年來,民法都是司法考試中比較難的一科,所以很多考生都會反覆複習,看書做題,但是你知道民法每年考什麼嗎?下面新三國司法考試培訓中心小編總結了大概會考的幾個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2016司法考試輔導:民法簡答題考點彙總

  1.我國民法的性質是什麼?

答:我國民法具有以下性質:①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需要由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予以調整,而調整市場經濟關係需要由之相適應的法律予以調整,而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②民法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會的產物,任何社會的民法都是與當時社會文明相適應的,我國社會主義民法是與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相適應的,是促進和維護社會主義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文明法。③民法為行為規範兼裁判規範。民法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模式,規範主體的行為;違反民法的規定,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須依照民法的規定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所以,民法規範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規範。④民法為實體法。民法規定主體的行為準則,確認主體的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為實體法。⑤民法為私法。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此,民法屬於私法。

  2.簡述平等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因為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就必然要求法律賦予主體

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則的主要表現有:①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這既包括主體的主體資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獨立;②民事主

體平等地依法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③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④民事主體的責任平等。

  3.簡述自願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自願原則是指在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自願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①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當事人關於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②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效力;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當事人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是和也不承擔責任。

  4.簡述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機會平等;②當事人的關係上利益應均衡;3③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

  5.簡述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表現在:①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②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③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④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6簡述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的特徵

答:財產關係是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②一般是當事人自願發生的③受價值規律支配。

  7簡述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的特徵

答:人身關係,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具有以下特點:①主體的地位平等②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有關③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並不具有經濟內容。

  8簡述我國民法的任務

答:民法的任務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由民法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民法的任務主要有以下三項:①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③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9.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答: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其貫穿於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規則,是民法理髮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民法規範、適用民法規範以及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體現著黨和國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認為包括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10.簡述民法的適用範圍。(試述民法的效力)論述

答:民法的適用範圍又稱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時、何地、何人之間的關係應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範。包括在時間上的效力、在空間上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即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指的是民事法律規範在何期間有效,亦即在何時間內可以和應當適用該法律規範。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有以下兩條規則:

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法律原則上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項,而不適用於生效前發生的事項;

②新法改廢舊法。即在新法生效後,有關針對同一事項的舊法即使沒有明令廢除也當然廢止。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範適用於何地域內發生的民事關係。我國民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係。但由於民法的淵源不同,民事法律規範的效力範圍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規僅適用於該地區。民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範適用於哪些人。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採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僅適用於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