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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試題

導語: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試題吧。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試題
  一、單選題

1.春意公司因買賣合同與秋水公司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後,秋水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其可以採取的方法是:

A 對於上訴不予受理

B 不開庭審理此案

C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D 告知秋水公司撤回上訴

【答案】:B

【解析】:

[考點] 二審的處理

《民訴意見》第18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逕行判決、裁定:

(1) 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 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第15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由此可見,B項是正確的;C項應當用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53條);AD項沒有法律依據。

2.甲公司將10臺價值為20萬元的膝上型電腦存放在乙倉庫,約定存放期為3個月,保管費1萬元。存放3個月後,甲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要求倉庫允許其先將10臺電腦提走,一週內即付清保管費。乙倉庫不同意,並將10臺電腦全部扣留。3個月後,該倉庫遭雷擊失火,10臺電腦全部燒燬。甲公司無法向用戶交貨,經法院判決支付給使用者違約金4萬元,甲公司的損失應如何承擔?

A 乙倉庫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間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毀損,乙倉庫不承擔責任,損失應由甲公司自己承擔並應當向乙倉庫支付保管費

B 乙倉庫應賠償甲公司全部10臺電腦的損失

C 乙倉庫應賠償甲公司9臺電腦的損失以及4萬元間接損失

D 乙倉庫應賠償甲公司9臺電腦的損失以及4萬元間接損失中的3.6萬元

【答案】:D

【解析】:

[考點] 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滅失、毀損的風險

依《擔保法》第85條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本案中甲公司欠乙倉庫僅1萬元,乙倉庫留置一臺電腦足矣,故乙倉庫留置另外九臺電腦的行為顯系不當。可以說,倉庫只有權留置1臺電腦,另外9臺電腦則無權留置,對於無權佔有的財產發生意外毀損應承擔賠償責任,相應比例的間接損失也應承擔。

試題來源:[2017國家司法考試線上題庫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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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市S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時,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 8888.88元,但是在判決書中誤將數字寫成 88888.8元。現在判決書已向雙方當事人送達。S區人民法院應如何糾正這個錯誤?

A 重新制作一份判決書,再次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並收回原判決書

B 製作一份裁定書,說明原判決書中的失誤

C 以決定書形式糾正原判決書的錯誤

D 以通知書的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原判決書中的失誤

【答案】:B

【解析】:

[考點] 裁定適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人筆錄。”

《民訴意見》第166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依此,B項是正確的。

4.1995年趙清生母死亡,1998年趙清與李某結婚,生女趙芙。2000年趙清留學澳洲,與澳門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趙生父續娶張某。2003年趙清回國,無業,與妻李某、女趙芙均由生父和張某供養。 2005年趙與李某離婚,同年又與王某結婚,王某帶來2女(劉珍12歲,劉芳15歲),次年又生一子趙宇。現趙清病故,繼母張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趙芙、王某及劉珍、劉芳、趙宇爭繼趙清的遺產。本案中誰沒有繼承權?

A 李某、珍妮

B 王某、張某

C 趙芙、珍妮所生子、女,趙宇

D 劉珍、劉芳

【答案】:A

【解析】:

[考點] 遺產繼承的順序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珍妮與趙清沒有夫妻關係,不是配偶;李某已經與趙清離婚,因而也不享有繼承權。故A項為正確答案。

5.甲將機器裝置租賃給乙,乙就該機器裝置以甲為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在該合同中:

A 乙應當繳納保險費,在其不能繳納時,由甲繳納

B 投保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但不得解除合同

C 保險標的危險 程度增加,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D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增加,被保險人未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發生任何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解析】:

[考點] 保險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法》第10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注意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是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A項錯誤。

第36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B項錯誤。

第37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C項正確,而 D項錯誤。

6.某公司向衛生局申辦衛生許可證,衛生局經過審查後應該如何處理?( )

A 衛生局如果不能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可以自主作出決定的期限

B 衛生局如果認為申請符合衛生標準,可以作出口頭許可決定

C 衛生局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衛生標準,可以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無須說明理由

D 衛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頒發衛生許可證的決定,應當告知該公司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D

【解析】:

  [考點] 行政許可的普通程式制度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式可以分為普通程式制度和特別程式制度。普通程式制度,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其中有以下幾類規則須加以重視:第一是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是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的過程中,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三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四是通過舉行聽證進行審查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別程式制度,包括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特別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和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對重要裝置、設施、產品和物品進行的檢驗、檢測和檢疫,確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有關上述制度的特別規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才適用普通程式的規定。

本題適用的是普通程式制度,相關法律根據是《行政許可法》第37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和第38條的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因此,ABC項均錯誤。

7.某市發生一起人戶殺人案,因案發現場已被嚴重破壞,公安機關一時難以發現案件線索。正在一籌莫展之際,偵查員王某忽然發現案發現場所在樓門前有一個約5歲的小男孩於某一直在玩滾珠珠遊戲。偵查員王某對於某進行詢問後,得知案發當日下午曾有兩名揹著包的男子與該樓一男性住戶急匆匆地上樓後,又急匆匆地離去。經查,案發現場確實有除死者之外的另外三人的足跡,且其中一個足跡系該樓一男性住戶所留。請問,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於某年幼,不能成為本案證人,故於某講述的情況不能作為證人證言

B 於某能夠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故於某講述的情況能夠作為證人證言

C 偵查員王某詢問於某的行為違法

D 於某的講述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但可以作為偵破案件的線索

【答案】:B

【解析】:

  [考點] 未成年人作為證人的條件的理解和判斷運用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擔任證人的人員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據此,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夠辨別是非且能正確表達的人,如果知道案件情況,是能夠擔任證人的。本題中,於某雖然年幼,但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故可以成為本案的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場。可見,關於是否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情況,偵查機關是“可以”通知而非“應當”通知,因此,偵查員王某直接對於某進行詢問,並不違法。

8.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 江某將房屋租賃給胡某,2004年1月10日胡某應支付租金2000元,胡某拒絕支付,江某於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法院應支援江某的訴訟請求

B 2004年3月5日曾某在火車站小件寄存處寄存了行李,寄存處將曾某的行李弄丟,曾某當日即要求火車站賠償,火車站工作人員說要彙報給領導,有結果後電話通知曾某,2004年3月10日火車站工作人員打電話給曾某,告知曾某火車站可以雙倍退還寄存費,但是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賠償行李的損失,曾某表示不能接受這個處理結果。曾某後來忙於工作,2005年3月6日才想到該事,於次日提起訴訟要求火車站賠償行李損失,於某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C 中國的甲公司與日本的乙公司簽訂了貨物銷售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於 2002年4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內部由於高層人事變動,一直未理會此事,200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法院不應支援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D 王某外出打工,由於突降暴雨,家中房屋幾乎倒塌,2003年8月1日王某的鄰居陳某花了1000元錢僱人替王某修好房屋,同村人都認為陳某花的錢又少,工人修理的又好,認為陳某真是個熱心腸,2003年8月2日陳某打電話告知王某,要求王某償還自己的1000元,王某認為陳某花費太多,並且自己並未要求陳某替自己修理,當即拒絕支付修理費,2004年12月10日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修理費,法院應支援陳某的訴訟請求

【答案】:D

【解析】:

  [考點] 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A選項中江某由於胡某拒付租金提起訴訟,應適用 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江某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法院不應支援江某的主張,所以A選項不正確。B選項中曾某由於寄存財物被丟失要求賠償提起訴訟,應適用 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曾某2004年3月5日向火車站提出賠償要求,火車站工作人員未明確拒絕,要曾某等電話通知;2004年3月 10日告知曾某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賠償,曾某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04年3月10日起算,因為曾某拒絕火車站提出的賠償方案前,曾某向火車站提出賠償要求的狀態一直在持續,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2004年3月10日曾某與火車站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協議,訴訟時效應從3月10口起算,因此曾某於2005年3月7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所以B選項不正確。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C選項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適用4年的長期訴訟時效,甲公司並未超出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所以C選項不正確。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D選項中陳某與王某之間構成無因管理關係,王某應向陳某支付管理費用,王某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王某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所以D選項正確。

  二、多選題

1.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B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

C 偽證罪的主體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D 脫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答案】:A,C,D

【解析】:

【考點】:

刑法分則具體犯罪的主體種類

《刑法》第193條規定的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但單位實施貸款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故A項錯誤。《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故B項正確。依據《刑法》第305條的規定,偽證罪的主體只能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不包括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後者偽證的單獨構成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證罪。故C項錯誤。根據《刑法》第316條的規定,脫逃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而按照《刑法》第315條的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故 D項錯誤。

2.下列關於迴避制度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

A 劉某曾在偵查階段擔任方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的鑑定人,故不得在審查起訴階段再次擔任同一案件的鑑定人

B 李某曾是高某故意殺人案的一審辯護人,在該案二審程式中,高某拒絕繼續委託李某擔任辯護人。李某和高某解除委託關係後,可以接受同一案件被害人家屬的委託,擔任該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代理人

C 張某向法庭申請法官韓某迴避,理由是韓某曾接受對方當事人的送禮。對此,張某必須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D 王某系A市B區公安局長,在對苗某涉嫌詐騙罪一案進行偵查過程中,苗某申請王某迴避。對王某的迴避問題,應當由A市公安局長決定

【答案】:A,D

【解析】:

[考點] 刑事訴訟迴避

刑事訴訟迴避是指同刑事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的偵查、檢察、審判等人員不得參與處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關於迴避制度的相關考試要點,我們在此為大家總結如下:

法定的應當迴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對(5)中的迴避情形,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迴避適用的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應當說明的是,不得以鑑定人、翻譯人員先前在某一訴訟階段曾經擔任過鑑定人、翻譯人員為由而申請其迴避。

迴避的類別:自行迴避、申請回避、指令迴避。自行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在自己負責辦理的案件中,發現自己有應當迴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要求。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等辦案人員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而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迴避的請求。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有依法應當迴避的情形,但未提出迴避要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的,由有關負責人發現後,決定其迴避的一種情形。

有權決定是否應當迴避的個人和組織是:審判人員迴避由院長決定;檢察人員迴避由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行政機關應當採取行政應急措施。在下列選項中,屬於此類情形的是( )

A 1998年長江流域特大洪水

B 李某位於鬧市區的房子著火

C 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的傳播

D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

【答案】:A,C,D

【解析】:

【考點】:

對應採取行政應急措施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採取行政應急措施應當考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導致因素。(1)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依據 1997年《防震減災法》);(2)安全事故:如核電廠核事故、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事故等技術型事故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依據2002年《安全生產法》、1992年《礦山安全法》、 1993年《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3)公共衛生:如由於出現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命的流行性傳染病等;(4)經濟危機:如出現金融信用危機、資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5)社會衝突:如嚴重騷亂、動亂導致的事件等(依據1996年《戒嚴法》,注意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將“戒嚴”改稱為“進入緊急狀態”)。因此,本題中,ACD項均符合上述應當採取行政應急措施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型別,是正確的;只有B項不符合,是錯誤的。

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甲公司為乙公司加工一套機器裝置,如果合同中規定乙公司付款的當日甲公司將裝置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甲公司拒絕將裝置交付給乙公司,裝置因意外事故毀損,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應承擔裝置意外毀損的風險,不能再要求乙公司支付價款

B 乙公司應承擔裝置意外毀損的風險,仍然要向甲公司支付價款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承擔裝置意外毀損的一半風險,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 50%的價款

D 乙公司應承擔裝置意外毀損的大部分風險,甲公司承擔小部分風險

【答案】:B

【解析】:

[考點] 標的物風險責任的承擔

《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本題中,由於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乙公司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裝置毀損、滅失的風險,所以B選項正確。

5.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可以( )

A 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關證據

B 經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們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C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

D 查閱、摘抄、複製司法人員關於案件的討論記錄

【答案】:C

【解析】:

[考點] 辯護人的調查取證權和閱卷權以及在法庭上運用證據的權利等訴訟權利

(1)關於辯護人向被害人或者證人的調查取證權。《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做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據此,辯護人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必須事先取得: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許可,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同意。辯護人向被害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以外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時,只需獲得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即可進行。故此,選項A和B錯誤。

(2)關於辯護人的閱卷權。《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據此,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權僅限於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而不及於全部案卷材料。根據《高檢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六機關規定》第13條亦規定: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的程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被告人會見、通訊。據此,律師在審判階段的閱卷權不同於審查起訴階段,其閱卷的範圍包括人民檢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全部材料。 司法人員關於案件的討論記錄既不是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也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不屬於律師的閱卷範圍。故選項D不正確。

(3)關於辯護人在法庭上運用證據的權利。本題主要涉及辯護人關於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的申請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據此,選項C正確。

6.原告山東譽新有限公司意欲起訴湖北家寧傢俱廠以追索鉅額欠款,由於路途遙遠,原告選擇了在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本院沒有管轄權,那麼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

A 由於本案十分重大,應該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後者指定有權的法院來審理

B 由於本案十分重大,應該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後者指定自己認為最為合適的法院來審理

C 雖然本案涉案金額大,影響面廣,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還是應該自主決定將之移送給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

D 由於本案涉案金額大,影響面廣,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應該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給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

【答案】:C

【解析】:

【考點】:

移送管轄的做法

《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見,無論案件重要程度和涉案金額如何,應該移送的案件還是應該由接到立案的法院自行移送即可,因此C才

是正確的做法。

7.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陳某盜竊案後,因陳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師孫某為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時,陳某以剛知道自己的父親與孫某的姐姐在一個單位且向來關係不好為由,拒絕孫某為其辯護,同時提出不需要辯護人而自己辯護。對此,法院應( )

A 准許,並記錄在案

B 准許陳某拒絕孫某繼續辯護,但要求陳某另外委託辯護人或者為陳某另行指定辯護人

C 通知陳某的近親屬,由其近親屬決定是否需要辯護人辯護

D 不准許陳某拒絕孫某為之辯護

【答案】:B

【解析】:

【考點】:

對未成年人拒絕辯護情形的處理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和《刑訴解釋》第36、38條的規定,被告人開庭審理時是未成年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如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必須另行委託辯護人或由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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