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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試考試法理學重點:法的價值

導語: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效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是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大家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吧。

最新司試考試法理學重點:法的價值

考試內容: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的種類(秩序 自由 正義) 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

  (一)法的價值衝突的表現形式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衝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衝突:國際人權與一國人權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衝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衝突。

  (二)平衡價值衝突的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衝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係。

(1)自由代表了最本質的人性需要,是法的價值的頂端;

(2)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

(3)秩序表現為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2.個案平衡原則

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簡言之就是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法律教育網原創

(1)比例原則的含義

是指為了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而必須侵犯另外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為維護公共秩序,必要時可能會交通管制,但應儘可能實現“最小損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會上人們的行車自由。

  (2)比例原則的下位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於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係,這項原則主要著重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試題: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對該法律條文的下列哪種理解是錯誤的?

A.該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是法律原則

B.格式條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價值,該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追求的是法的正義價值

C.該法律條文是對法的價值衝突的一種解決

D.該法律條文規定了法律解釋的方法和遵循的標準

答案:A

解析: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範,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範。根據法律原則的定義可知,《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內容應是法律規則,而不是法律原則。因此選項A錯誤。格式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事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價值,而對法的正義價值有所忽視。《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格式條款的上述不足而設計的。因此選項B正確。根據該條文的內容可知,該條文規定的是對格式條款解釋的一般標準和方法,同時也是對法的價值衝突加以解決的規定,故選項C、D正確。綜上可知,本題的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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