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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知識點

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迫在眉睫,同學們還是要持之以恆。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知識點

  和解協議的達成及效力:

1.和解協議的達成。債務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效力。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和解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式。

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變價和分配:

1.變價。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2.分配。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2)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4)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5)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宣告企業破產。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