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審計》:與審計客戶發生僱傭關係
第二十二章 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知識點:與審計客戶發生僱傭關係
如果審計客戶的董事、管理層或是所處職位可以對客戶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的編制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曾經是審計專案組的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可能產生密切關係不利影響或外在壓力不利影響。
具體情形 | 防範措施 | |
一般規定 | (一)如果審計專案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夥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並且與會計師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 | 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注意:例外情形 |
(二)如果審計專案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夥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但前任成員或前任合夥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沒有重要交往 |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1.修改審計計劃; 2.向審計專案組分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 3.由專案組之外的其他註冊會計師複核前任審計專案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 |
(三)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夥人加入了某一實體,而該實體後來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 | 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 |
(四)如果審計專案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事務所應要求審計專案組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商受僱於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在接到報告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人員調離審計專案組; 2.複核該人員在審計專案組時所做的重大判斷 | |
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 (一)某一關鍵審計合夥人加入了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除非該合夥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夥人後,該公眾利益實體釋出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於十二個月,並且該合夥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專案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
(二)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高階合夥人(或管理合夥人,或同等職位的人員)加入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因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 除非該高階合夥人離職已超過十二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 |
(三)如果由於企業合併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關鍵審計合夥人擔任屬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1.當前任關鍵審計合夥人接受該職務時,並未預料到會發生企業合併; 2.前任關鍵審計合夥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並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3.前任關鍵審計合夥人未繼續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4.已就前任關鍵審計合夥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 |
臨時借調員工 |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借出員工,可能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只能短期向客戶借出員工,並且借出的員工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本守則禁止提供的非鑑證服務,也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審計客戶有責任對借調員工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1.對借調員工的工作進行額外複核; 2.合理安排審計專案組成員的職責,使借調員工不對其在借調期間所執行的工作進行審計; 3.不安排借調員工成為審計專案組成員 |
最近曾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員工 | (一)如果在被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審計專案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此類人員分派到審計專案組 |
(二)如果在被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之前,審計專案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係產生不利影響 |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包括複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等 | |
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員工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 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
(二)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員工擔任審計客戶的公司祕書,將因自我評價和過度推介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注意: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務性的服務以支援公司祕書職能,或提供與公司祕書行政事項有關的建議,只要所有相關決策均由審計客戶管理層作出,通常不會損害獨立性 | 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公司祕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