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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客觀題考點技巧

  考點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015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客觀題考點技巧

和無效合同對比記憶。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既然是可變更、可撤銷,也就是其效果不是絕對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那麼,是誰去幹這筆變更、撤銷的事情呢?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並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這個時點very important,自行為開始時。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萬一這一年就這樣飄過去了,咋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期限屬於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考點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2015年教材新增)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在於: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消滅的依據,所以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者消滅具有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消滅的依據,由於期限的到來是一個必然發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者消滅是確定的、可預知的。

2.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孫某結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考點3:代理的法律特徵

並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結婚)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特殊的情況,得記憶一下哈。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是,行紀合同呢,就不一樣了。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考點4:委託代理

由於委託代理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委託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委託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委託授權為不要式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或者其他授權方式。

  考點5:狹義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關於它的效力,在其位,謀其政,這個效力得商量一下嘍。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善意相對人,這個很關鍵,也就是這個人本身是沒有惡意的,法律想在合理的範圍內保護他,吼吼....

  考點6: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對人的臉色:(1)如果善意相對人自己不想玩兒了,可以基於“狹義無權代理”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於無效,大家各回各家;(2)如果善意相對人自己想玩兒,可以基於 “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著玩兒,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考點7:代理權的濫用

(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初衷。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後生效。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考點8: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解釋1】(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後,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後順延;(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於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2】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第1、2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