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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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考試簡介                             

註冊會計師簡稱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國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考試從1991年開始實行,1993年起每年舉行一次,2006年首次在歐洲地區開設考場,至今已開考22次。2014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全國共有60.7萬餘名考生報名,計162萬餘科次,綜合階段考試全國共有25451名考生報名。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都可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報名條件                          

注會專業階段報名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注會綜合階段考試報名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已取得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頒發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並且在有效期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1.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2.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免試條件                    

具有高階會計師、高階審計師、高階經濟師和高階統計師或具有經濟學、管理學和統計學相關學科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簡稱免試申請人),可以申請免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申請者應填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表》,並向報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高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經地方考試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稽核確定並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核准後,方可免試。免試申請人不得提出變更免試科目。
  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試科目人員(簡稱豁免申請人),可直接向財政部考辦提出豁免申請。
  豁免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豁免申請表;
  (二)符合豁免條件的考試合格證明覆印件;
  (三)身份證件影印件;
  (四)境外會計職業組織的會員證書影印件;
  (五)近期標準證件照片。
  財政部考辦應當對豁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稽核,並在稽核無誤後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豁免規定                             

(一)內地與香港部分注會考試互免

根據最新檔案:取得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全科合格證的人員在報名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申請豁免“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和“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四個科目;參加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豁免豁免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的“企業財務”、“業務鑑證”和“財務彙報”三個單元科目。

(二)中國CPA可豁免美國CMA/CFM證書PART-1考試

國際著名的美國註冊管理會計師協會IMA也於2005年年初,豁免中國CPA參加該協會的CMA(美國註冊管理會計師)和CFM(美國註冊財務管理師)證書的PART-1考試。中國CPA可以免考CMA、CFM的PART-1

(三)中國CPA與ICAEW的ACA考試互免

2008年1月9日,中注協與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ICAEW)簽署考試互免協議。根據協議,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協會員報名參加ICAEW的ACA考試時,可以豁免會計、鑑證、公司和財務、法律、管理資訊、稅收原理、審計與鑑證、稅法、財務會計等9個科目的.考試;通過ACA考試的ICAEW會員在報名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豁免財務成本管理和審計等兩個科目的考試。

(四)中國CPA可豁免國際AIA證書12門課程

根據國際AIA最新規定: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協會員報名參加AIA考試時,可以豁免12個考試科目的考試。

考試科目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試卷二)。
  考試範圍:在全國考試委員會發布的2015年度《考試大綱》中確定,以下為2015新考綱。
  2015年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會計》考試大綱
  2015年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審計》考試大綱
  2015年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稅法》考試大綱
  2015年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經濟法》考試大綱
  2015年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財務成本管理》考試大綱
  2015年註冊會計師專業階段《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考試大綱

  考試方式:考試採用閉卷、計算機化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案
  自2012年起,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實行計算機化考試(簡稱機考)。即,考生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案。特定範圍報名人員可選擇筆試作答考試方式(特定範圍報名人員,是指1967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的報名人員)。注意,紙筆作答考試方式將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取消。
  考試系統支援8種輸入法:微軟拼音輸入法、全拼輸入法、智慧ABC輸入法、谷歌拼音輸入法、搜狗拼音輸入法、王碼五筆型輸入法、極品五筆輸入法、萬能五筆輸入法。

考試時間                          

  境內考試通常於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個週末舉行。2015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時間暫已公佈,其中註冊會計師綜合階段考試時間:8月29日,專業階段考試時間:10月17-18日。審計、會計考試時間各為180分鐘;財務成本管理考試時間各為150分鐘;經濟法、稅法、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考試時間為120分鐘。2015歐洲考區考試時間安排在10月24-25日舉行。


 報名時間                        

每年注會考試一般在4月份開始報名。2015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5年3月30日-4月30日。


 報名方法                   

  1.報名人員可同時報考五個科目,也可選擇報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納報名費,報名費中包括每科10元試卷費,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匯交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用於命題、試卷印製、發放及評閱等工作的支出。
  2.報名人員應當於2015年3月30日至4月30日(網報系統開放時間為每天8:00—20:00),直接登入網報系統進行註冊,點選“我要報名”,按照報名指引如實填寫相關資訊。非首次報名人員的相關資訊如發生變動,應當重新填寫。
  報名資訊填寫完成後即可通過網上支付交納考試報名費,交費完成視為報名程式完成。報名程式完成後,所報考科目及相關資訊不能更改。持非居民身份證(如軍官證),或者網報系統中未能顯示本人照片,以及以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作為報名條件的首次報名人員,應當在報名期間攜帶本人簽名的報名資訊表、有效身份證件、照片、職稱證書或相關材料,到報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簡稱省級注協)指定地點(詳見網報系統中有關各省報名資訊)進行確認後,再完成交費。交費截止時間為4月30日20:00。報名費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交費手續完成後,報名費不予退還。
  3.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規定的格式、編號,制發准考證。

成績管理                     

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後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合格憑證,向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換髮全科合格證書,並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全科合格證書只證明全部考試成績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考生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科目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證書管理                    

專業階段合格證管理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由財政部考辦頒發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專業階段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在成績釋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後到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由考生到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全科合格證管理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取得職業能力綜合測試合格成績者,由財政部考辦頒發全科合格證。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在成績釋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後到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全科合格證。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由考生到綜合階段考試報名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註冊會計師考試合格證丟失補辦具體方法

專業階段合格證持有人將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丟失或毀損的,財政部考辦不予補發。專業階段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辦提出辦理成績證明申請。地方考辦經稽核無誤後,以檔案形式上報財政部考辦。財政部考辦稽核無誤後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專業階段考試合格成績證明,由地方考辦發放。
  全科合格證持有人將全科合格證丟失或損毀的,財政部考辦不予補發。全科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辦提出辦理成績證明申請。地方考辦經稽核無誤後,以檔案形式上報財政部考辦。財政部考辦稽核無誤後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績證明,由地方考辦發放。

 證書規定                        

  一、為了利於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註冊會計師經批准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准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託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註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註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證書。
  四、註冊會計師經批准註冊後,應填寫註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單(格式附後),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將申領單連同其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副本,一併轉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稽核,經同意後發給訂本式和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 

 註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註冊成為註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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