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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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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保證人

  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保證人的`資格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考點練習:單選題

因擔保人過錯而導致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承擔過錯責任之後,關於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不可以

B.可以

C.視情況而定

D.反擔保人有過錯才可以

【答案】B

【解析】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