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

當前位置 /首頁/財會職務/中級會計師/列表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定金

導讀:雖然備考的過程分會很艱辛,但是希望我們可以終有一天笑看著一切。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定金,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定金

  定金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型別

(1)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例題·判斷題】甲、乙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100噸大米賣給乙,合同簽訂後3天內交貨,交貨後10天內付貨款;合同簽訂後乙應向甲交付5萬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時生效。合同訂立後,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貨物,乙收貨後無異議。付款期限屆滿後,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為由拒絕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答案】×

【解析】(1)乙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2)甲已經按期向乙交付了貨物,乙收貨後未提出異議,買賣合同依據實際履行原則已經生效。

5.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須在1個月內向乙公司提供200臺電視機,總價款100萬元。合同簽訂後,乙公司按約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萬元。甲公司依約分兩批發運電視機,不料,第一批100臺電視機在運輸過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電視機全部毀損;第二批100臺電視機在運輸過程中被甲公司的債權人丙強行扣押、變賣,最終,乙公司未能收到電視機,欲向甲公司主張定金責任。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甲公司定金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無須承擔定金責任,因為沒有交付電視機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導致的,甲公司沒有過錯

B.甲公司須承擔全部定金責任,因為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將電視機交付給乙公司

C.甲公司只須承擔一半定金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的第一批100臺電視機未能交付,不適用定金罰則

D.甲公司只須承擔一半定金責任,因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臺電視機未能交付,不適用定金罰則

【答案】C

【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2)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丙)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