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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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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考試大綱

  第一章 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的概念和淵源

(二)掌握經濟法主體資格

(三)掌握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

(四)掌握經濟仲裁與訴訟制度及訴訟時效

(五)熟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六)熟悉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及權利和義務

(七)瞭解經濟法的體系

(八)瞭解法律行為特徵、分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範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

(四)規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協定

  第二節 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係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執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執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巨集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巨集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1.巨集觀調控權。

2.市場規制權。

3.調製權的分配。

  (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制。

3.不得棄權。

  (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特徵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徵。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徵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