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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科學是發展的重要內在推動力,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相比較,在促進科技創新上的政策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的執行範圍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僅限於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法將該項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範圍。

二、新法新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三、技術轉讓所得稅起徵點明顯提高。新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二)“兩免三減半”。原深圳特區以內,2008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每兩年推薦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價補助32平米,同時各區政府配套補貼總額的10%(合計70萬左右)。

(四)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七)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如:龍華新區20萬,寶安,羅湖各10萬。

(八)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九)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備條件,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業認定是申請各級相關政府資金的必備條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業可優先獲得辦公及工業用地的獲批。

  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認定要經過哪些程式?

(一)企業自我評價、註冊登記。企業對照《認定辦法》中的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註冊登記,按要求填寫《企業註冊登記表》。

(二)企業準備並提交材料。企業需將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影印件);

3、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智慧財產權證書、獨佔許可協議、生產批文等。

  軟體企業享受優惠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明確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每年彙算清繳時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資料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軟體企業享受優惠須符合以下條件

軟體企業是指以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其中,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是除符合上述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內,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三)彙算清繳年度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佔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50%,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可享下列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符合前述條件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我國境內新辦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彙算清繳時要提交備案資料明細表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軟體、積體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符合條件的企業,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資料準備好,每年彙算清繳時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就好了!

  多項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財稅〔2016〕49號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