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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複習: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導語:《稅法(二)》主要考核現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的政策規定及其計算。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複習: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方便大家學習參考!

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複習: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專案或扣除金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採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 個人的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公益性事業的捐贈,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四項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