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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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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章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股東會: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授權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2)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會

1)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任期不得超過3年。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注意】其他有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4.監事會

1)成員不得少於5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注意】其他有限公司不得少於3人。

2)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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