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
導讀:知識是引導人生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燈燭,愚闇是達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障礙,也就是人生髮展的障礙。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歡迎來學習!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章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股東會: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授權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2)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會
1)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任期不得超過3年。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注意】其他有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4.監事會
1)成員不得少於5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注意】其他有限公司不得少於3人。
2)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