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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絡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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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絡與區別

  一、名詞解釋。

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是和政府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列的三種審計型別之一。

外部審計,是指獨立於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下簡稱為“政府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進行的審計(以下簡稱為“社會審計”)[1]。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絡與共同點。

  (一)二者的共同點。

1.審計方法基本相同。

因為,不管是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現場查證中,基本上都要使用審閱、核對、複核、重新計算和統計抽樣等常規的審計方法來發現問題;

2.審計程式大同小異。

常用的順查法和逆查法以及進駐被審計單位前的通知、進駐時的見面會和結束現場後的座談會,這些基本程式也都差不多;

3、審計依據基本接近。

內、外審計常用的法規依據一般都有:《會計法》、《會計基礎規範》、《現金管理條例》、《會計準則》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等(以下簡稱“常用法規”);

行為依據也要有:審計通知或業務約定書等,名稱雖然不同,但作用和意思都差不多;

  (二)二者的聯絡。

二者的聯絡主要是:內部審計的結論,往往是外部審計在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範圍時不可缺失的部分;而外部審計中發現問題和調帳意見以及《管理建議書》(或者是處罰決定)又成為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和加強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

  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區別。

  1、審計範圍不同。

其中:社會審計的範圍主要是對委託單位內部控制情況的必要調查(也稱為“風險評估和符合性測試”)和年度會計報告相關資料的稽核(可稱為“實質性測試”);

政府審計的範圍是國有企、事業單位整個的財務收支或者基建專案;

而內部審計的範圍還包括內部控制的詳細調查和經濟效益的評價等。

  2.審計人員不同。

進行社會審計的人員主要是以註冊會計師為主的專案小組或團隊(指大型審計);

政府審計人員是由廳、局領導派出的部門負責人和審計師及外聘的專家(特殊專案除外,如經濟責任審計等);

而內部審計人員一般均為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和在職職(員)工,只有涉及到複雜專案或者是特殊需要才會聘請一些外部的專業人才(如:註冊會計師、稅務師或造價師等);但若涉及到生產經營情況調查和經濟效益審計專案,則還要有“三師”人員參與,即: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

  3.審計目的不同。

社會審計的目的主要是驗證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並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發表公允性意見,為報表使用者(如:金融機構,各級各類主管部門,包括:工商局、金融辦、銀監會、證監會、科技廳、財政廳和工信局及行業協會等)提供決策依據;

政府審計的目的主要是查錯防弊,對照國家政策,運用審計方法,查出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的違法亂紀行為,並進行相應的處罰(如: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2]),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佔,維護國家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而內部審計的目的則主要是,通過審計和分析評價,如何來加強單位的內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和經濟效益。

  4、報告格式不同。

社會審計的報告一般是簡式的,分為:正文、三張主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和報表附註等;

政府審計的報告一般都是詳式的,分為: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等。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3];

而內部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4]。

  5、使用人員不同。

社會審計的報告一般是在接受委託的前提下,完成審計程式後,提供給委託人使用;

政府審計的報告一般是連帶處理決定一併送達被審計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

而內部審計的報告只用上報給單位的主管領導或者董事會就行了。

  6、審計許可權不同。

社會審計所有的審計業務都必須是在接受被審計單位、上級主管委託或者簽訂了業務約定書的前提下進行的,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帶有強制性;

政府審計的大都是根據上級批准的年度審計計劃、全國統一安排的審計專案和臨時下達的審計指令進行的,帶有強制性。

而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則是按照董事會批准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董事長、總經理臨時指派的審計任務進行的,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其程度和分量則是不能與政府審計相提並論的。

  7、管理體制不同。

會計師事務所是一個社會中介機構,只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自從1998年與掛靠單位(各廳、局)脫鉤後,已經沒有什麼行政領導和主管部門了;

國家審計機關則要接受國務院、各省、市和縣政府行政領導及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領導(即“雙重領導”)。

而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機構只是企事業單位內部的一個常設機構,一般情況下只接受董事長或總經理領導。

  8、審計依據略有不同。

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除了要依據上述“常用法規”外,還要遵循國務院和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法規(如:《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以及各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如:《中國註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註冊會計師執業道德規範》等);

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除了要依據上述“常用法規”外,主要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還有各項專用法規(如:《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

而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上述“常用法規”和內部管理的一些具體規定以及《內部審計準則》。

  9、核算管理稍有差異。

會計師事務所除了要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外,還要執行財政部專門下發的行業管理和核算制度(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而且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國家審計機關作為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肯定執行的是《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如:差旅費、會議費等都有專門的規定),具體的會計核算一般是由各級財政核算中心負責的;

而內部審計機構則是所屬單位統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個部門。

  四、存在問題。

  (一)內部審計方面。

內部審計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管理體制不順。為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內審機構只能接受公司或集團董事長或總經理的直接領導。可往往有不少單位將內審計機構交給副總代管,甚至劃歸財務部領導?這簡直是天方夜譚!因為它已經完全失去了獨立、客觀和公平、公正的目的了;

2、水平有待提高。

雖然內審在許多方面有別於外部審計,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也很重要。特別是對其所服務單位的生產和經營情況必須要做深入細緻的調查瞭解,才能提出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改進意見和建議。而且審計本身就是一項源於會計而高於會計的職業,所以,如果說你自己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一知半解或者是不甚精通的話,又如何去檢查出來別人的問題呢?

3、依賴思想嚴重。

自達社會審計市場呈現飛速發展的局面後,國家對這方面的政策也做了相應的調整,例如:允許國家審計機關或各級財政評審中心,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年報審計和在建工程審計(核)等。這本來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的一種手段,也是政府審計利用社會審計機構專業水準較高的特點,從而達到提高審計質量的目的。而有些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集團公司)卻把社會審計當作一個服務工具,將本來應該自己進行的一些工作(如:彙總或合併報表,財產清查等)一股腦兒全部推給聘請的事務所,要求為他們代做財產清查、調整帳務、甚至是合併報表和編寫附註等!言外之意:反正我給你付了費,你就應該全方位的為我服務,最好能解決我們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全部問題(有些企業甚至要求事務所為其偷逃國家稅款出謀劃策)!你想:這可能嗎?合適嗎?

  (二)社會審計方面。

1、兩極分化現象比較嚴重。

在行業協會的正確引導和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全國的會計師事業發展很快,勢頭良好,最明顯的標誌是年收入的穩步增長和註冊會計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僅陝西省2014年就增加了180名,詳見“陝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公告”)。但是,由於人員素質、經營理念和方式、方法參差不齊(特別是主任會計師),已經呈現出兩極分化的局面:大中型事務所的業績逐年增長,有的`甚至達到幾個億!而小型事務所的年收入只有幾萬元甚至幾千元(詳見每年的《陝西註冊會計師》第五或者第八期:XXXX年度會計師事務所收入排名);

2、把控風險嚴重不足。

由於上述原因,有些事務所為了爭取業務,甚至不進行基本的審計程式,僅憑三張會計報表就出審計報告,更談不上內部控制、會計政策調查、風險評估和編制審計底稿了;

3、降低價格惡意競爭。

因為中介機構發展較快,特別是在國家政策引導下,合夥事務所的大量湧現,會計市場已經出現了“僧多粥少”的局面。有些實力不強、資質不全的小型事務所,往往採取低價競爭的手段去承攬業務(有些收費甚至低的離譜),導致行業協會領導和財政機關辛辛苦苦爭取來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形同虛設!此舉已經嚴重地干擾了會計市場的正常秩序和良性發展。

  (三)政府審計方面。

1、“同級審”流於形式。

自從審計長李金華上臺後,藉助“審計風暴”的影響力,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終於批准了審計機關多年爭取的“同級審”(即同級審計機關可以對同級財政預、決算進行審計)的要求。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審計機關並未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契機,而是在同級審或下級審時流形式、走過程,以收繳部分違紀款或爭取財政多撥款為目的,幾乎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

2、沒有借用專家顧問。

政府審計專案中,往往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或者特殊事項(如:工程造價、偷逃稅款和貪wu挪用等),而國家審計機關也不可能全部具有這些方面的專業人才。但迫於費用或者面子問題,又不願意去聘請上述方面的專家顧問去參與或者完成相關專案,只能使這些專案被束之高閣起來。

  五、解決方案。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內部審計應在完美管理體制的同時提高業務水平。內部審計要堅決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並保持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及時、高效的溝通。”[5]之規定,規範管理體制。通過各種途徑提高業務水準,做一個“T”型人才(這一橫代表:知識面要寬,起碼對財政金融、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及常用法規要做到心中有數;這一豎代表:對某一項專業知識必須要精通和深入,如: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真正做到“手中有糧,心中不慌”,才能做好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社會審計應該想方設法去建設隊伍,通過正規渠道去拓展業務,培訓員工和壯大自己。具體作法可以參考《陝西註冊會計師》2015年第12期上筆者撰寫的文章《地、縣和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業務渠道》,千萬不要去搞那些歪門邪道和短期行為,最後的結果只能是“雞飛蛋打”(或被行業協會查處,或被財政機關取消行政許可,甚至被政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規避風險的方法也可以參考“中國審計網”2015年12月3日論文版塊上筆者的文章《註冊會計師執業風險及規避》;

第三,政府審計更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同級審”的機遇,苦練基本功,提高業務素質,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在維護財經法紀的同時,為各級政府領導提供決策依據。對專業性太強的審計專案,完全可以按照國家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條“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不能滿足審計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外部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從地方審計機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二)聘請外部專家對與其專業相關的特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或者專業鑑定意見。”[6]之規定辦事。此事,商洛市某縣審計局已經開了先河:經過不斷爭取,在縣政府主管領導的的大力支援下,已將聘請專家、顧問參與政府投資審計的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並且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幾年下來,通過稽核工程結算,不但為當地財政節約了數千萬元資金,而且好幾個審計專案還被上級部門評為優秀專案!他們的作法難道不值得去效仿嗎?

最後,嚴格劃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區別。綜上所述:內部審計是和政府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列的三種審計型別之一,但其與外部審計從審計範圍、審計人員、審計目的、報告格式、審計許可權、管理體制、審計依據、核算管理和報表使用者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異,而且主要是內外分工不同。所以,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外部審計不可能取代和減輕內部審計的責任(這就如同審計責任不可能取代和減輕會計責任一樣)。

參考文獻:

[1]百度“專業回答”.2011年6月27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2006年2月28日

[3]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審計報告》文書格式及使用辦法的通知.審辦發〔2004〕44號.2004年4月27日

[4]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6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 年第1 號.2013 年8 月20 日

[5]《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 號.2013 年8 月20 日

[6]國家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審辦發〔2010〕68號.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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