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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證據的決策

在我們的學習時代,說到知識點,大家是不是都習慣性的重視?知識點就是掌握某個問題/知識的學習要點。你知道哪些知識點是真正對我們有幫助的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證據的決策,歡迎閱讀與收藏。

《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審計證據的決策

審計證據的決策

審計證據的收集、鑑定、整理與分析構成了審計證據決策的全過程。需指出的是,審計證據的收集、鑑定、整理與分析並不是互不相關的獨立環節,相反,它們時常交叉進行。

(一)審計證據的收集

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第六章)

(二)審計證據的分析(判斷是否符合證據的特徵)

審計人員需要對審計證據的適當性(相關性、可靠性)、充分性進行分析,如果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進一步取證。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

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時,應當關注下列方面:

(1)一種取證方法獲取的審計證據可能只與某些具體審計目標相關,而與其他具體審計目標無關;(例如實物證據)

(2)針對一項具體審計目標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者獲取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例如證明真實性目標)

如果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就應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加以判斷。對那些與審計目標無關的資料應予以捨棄。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分析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一般來講,受個人支配程度越小,被篡改和偽造的機會越少,證據就越可靠。因此,通常情況下:

(1)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缺失或者無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從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中直接採集的審計證據比經被審計單位加工處理後提交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原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比複製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不同來源或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比較可靠。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證時,審計人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措施,確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3.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徵,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審計證據的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即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儘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麼審計人員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三)審計證據的整理分析(一般瞭解)

審計人員必須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有:分類、計算、比較、小結、綜合

(四)影響審計證據決策的因素(一般瞭解)

審計人員應圍繞審計目標決定收集和篩選哪些審計證據。一般說來,影響審計證據決策的因素如下:

1.風險因素

根據取得的證據得出某種結論或提出某種審計意見時所承擔的風險。在綜合審計證據時,要充分考慮此類證據體系的完整性。

2.成本效益因素

審計人員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式。

3.重要性因素

判斷證據是否重要就是指某一審計證據對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是否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證明同樣性質的問題,金額大的審計證據比金額小的`審計證據更重要。而證明不同性質問題的證據相比較,證明違反財經法紀的證據比證明會計核算差錯的證據更重要。

按審計執行主體分類

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一)政府審計(governmental audit)

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國務院設定的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國政府審計都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強制性。

(二)獨立審計(independent audit)

獨立審計,即由註冊會計師受託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註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釋出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三)內部審計(internal audit)

內部審計是指由本單位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施的獨立審查和評價,審計結果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這種審計具有顯著的建設性和內向服務性,其目的在於幫助本單位健全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在西方國家,內部審計被普遍認為是企業總經理的耳目、助手和顧問。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通過了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諮詢顧問服務。它以增加價值和改善營運為目標,通過系統、規範的手段來評估風險、改進風險的控制和組織的治理結構,以達到組織的既定目標。”

按財務審計分類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准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

資訊科技審計:評估企業或機構的資訊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按審計實施時間分類

按審計實施時間相對於被審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前後分類,審計可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

(一)事前審計

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專案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盈利預測檔案的稽核,內部審計組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劃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經濟合同的完備性進行的評價等。

開展事前審計,有利於被審單位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保證未來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避免因決策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內部審計組織最適合從事事前審計,因為內部審計強調建設性和預防性,能夠通過審計活動充當單位領導進行決策和控制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而且內部審計結論只作用於本單位,不存在對已審計劃或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的問題,審計人員無開展事前審計的後顧之憂。同時,內部審計組織熟悉本單位的活動,掌握的資料比較充分,且易於聯絡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有條件對各種決策、計劃等方案進行事前分析比較,作出評價結論,提出改進意見。

(二)事中審計

事中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例如,對費用預算、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通過這種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儘早糾正偏差,從而保證經濟活動按預期目標合法合理和有效地進行。

(三)事後審計

事後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完成之後進行的審計。大多數審計活動都屬於事後審計。事後審計的目標是監督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鑑證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公允性,評價經濟活動的效果和效益狀況。

按實施的週期性分類,審計還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定期審計是按照預定的間隔週期進行的審計,如註冊會計師對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進行的每年一次審計、國家審計機關每隔幾年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等。而不定期審計是出於需要而臨時安排進行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存在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突擊進行的財經法紀專案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託對擬收購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接受總經理指派對某分支機構經理人員存在的舞弊行為進行審查等。

按審計技術模式分類

按採用的技術模式,審計可以分為賬項基礎審計、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三種。這三種審計代表著審計技術的不同發展階段,但即使在審計技術十分先進的國家也往往同時採用。而且,無論採用何種審計技術模式,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最終都要用到許多共同的方法來檢查報表專案金額的真實、公允性。

(一)賬項基礎審計

賬項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一階段,它是指順著或逆著會計報表的生成過程,通過對會計賬簿和憑證進行詳細審閱,對會計賬表之間的勾稽關係進行逐一核實,來檢查是否存在會計舞弊行為或技術性措施。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特別是專門的舞弊審計時,採用這種技術有利於作出可靠的審計結論。

(二)系統基礎審計

系統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二階段,它建立在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可以提高會計資訊質量的基礎上。即首先進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試和評價,當評價結果表明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健全且執行有效、值得信賴時,可以在隨後對報表專案的實質性測試工作中僅抽取小部分樣本進行審查;相反,則需擴大實質性測試的範圍。這樣能夠提高審計的效率,有利於保證抽樣審計的質量。

(三)風險基礎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的最新發展階段。採用這種審計技術時,審計人員一般從對被審單位委託審計的動機、經營環境、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出發,利用審計風險模型,規劃審計工作,積極運用分析性複核,力爭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按照執行地點分類

按執行的地點可以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一)報送審計

報送審計又稱送達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將需要審查的全部資料送到審計機關所在地就地進行的審計。他是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重要方式。這種審計方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缺點是不易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實際問題,不便於用觀察的方法或盤點的方法進一步審查取證,從而使審計的質量受到一定的影響。

(二)就地審計

就地審計又稱現場審計,是審計機構派出審計小組和專職人員到被審計單位現場進行的審計。它是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主要型別。審計

對企業來說,產品生產成本的核算是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關鍵。由於企業的生產過程涉及大量的對內、對外業務,並且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包含其中,因此往往成為企業所得稅審計的難點,也是審計人員最感頭痛之處。所以,我們在審計過程中,首先應該瞭解企業有關生產成本控制的內部管理體系是否合理。包括瞭解企業是否有專職會計進行成本核算;內部憑證制度是否健全,憑證的種類、內容、編號是否符合會計處理要求;簿記和報表的記錄和制定是否及時完整;憑證、賬冊、報表三者之間有無嚴格的核對制度;資產盤點制度是否按期完成;另外還應瞭解企業成本核算的流程。通過上述一系列的調查摸底,確定企業成本核算的可信賴度,然後根據可信賴度的不同,搭配審計人員,組成不同的審計小組進行審查。

企業生產成本核算的會計處理

產品的生產成本是指工業企業生產一定種類和一定數量產品所支出的各項生產費用的總和,它反映生產費用的最終歸宿,是正確計算利潤的基礎。

一般來說,對於工業企業,生產成本的審計主要在於調閱“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原材料”、“累計折舊”、“庫存商品”等會計科目的賬冊,確定被審計企業有無虛列成本,有無將非生產性成本擠入生產成本;有無跨期攤銷費用;有無人為利用在產品成本調節利潤等現象。正常的工業企業產品成本核算與主營業務成本核算大致如下:

①分配、歸集直接與間接生產費用與成本

②分配製造費用

③結轉完工產品生產成本

④結轉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

企業發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費用,直接記入“生產成本”賬戶的借方;發生的其他間接費用先在“製造費用”科目的借方歸集,月末再分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的借方,該科目月末一般無餘額,而“生產成本”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尚未完成的各項在產品成本。

其中材料費用的歸集,主要是指將用於產品生產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根據領料憑證直接計入各項產品的生產成本。對於一批材料由幾批產品共同耗用,可採用材料定額消耗量比例進行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材料實際總消耗量÷各種產品材料定額消耗量之和

某種產品應分配材料數量=該產品的材料定額消耗量×分配率

例1:某廠領用原材料2000千克,單價10元,原材料費用合計20000元,生產甲產品200件,乙產品100件,甲產品定額消耗2千克,乙產品1千克,材料費用分配與會計分錄如下:

分配率=20000÷[(200×2)+100×1]=40

應分配材料費用:

甲:200×2×40=16000元

乙:100×1×40=4000元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16000

--乙產品 4000

貸:原材料 20000

對於人工費用的歸集,在審計時要劃清計入產品成本和不計入產品成本的界限。凡屬於生產車間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工資費用,記入“生產成本”科目;凡屬於各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管理人員的工資和費用記入“製造費用”;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和提取的費用屬於“管理費用”科目。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各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而發生的各項非直接作用於生產產品的各項間接費用。它包括生產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生產管理部門提取的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租賃費、保險費、排汙費等等。月末應全部分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計入產品成本。

借:生產成本

貸:製造費用

待攤費用是指本月發生,但應由本月及以後各月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共同負擔的費用。這種費用發生以後,不能一次全部計入當月成本、費用,而是按照費用的受益期限攤入各月成本費用。該費用的發生和分配是通過“待攤費用”科目完成的,會計分錄如下:

費用發生時:

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現金)

每月攤銷時(不包括用於非生產用途)

借:製造費用

貸:待攤費用

預提費用的性質正好同待攤費用相反,是指預先分月計入成本、費用,但由以後月份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利息費用支出與固定資產大小修理費。該費用的預提和支付通過“預提費用”科目完成,會計分錄如下:

提取預提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

貸:預提費用

實際支付時:

借:預提費用

貸:銀行存款

生產費用分配的審計

1.工業企業發生歸屬於本期的生產費用,按其經營用途分別計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有關賬戶後,在月末還須對間接費用進行分配,轉入按成本計算物件開設的“生產成本”賬戶,藉以正確計算本期完工產品的成本。

對生產費用的分配,必須劃清以下界限:正確劃分應計入產品成本和不應計入產品成本的費用界限;正確劃分各種產品的費用界限;正確劃分上、下期費用的界限;正確劃分完工產品與在產品的費用界限。因此,生產費用分配主要應從企業採用的分配標準、應分配的金額和分配率等方面進行審計。

1.生產費用分配標準的審計

(1)審計內容。生產費用分配標準是間接費用歸屬於產品的依據,主要審查企業對各項費用的分配標準是否適當,有無利用變換分配標準,人為地調整各產品間應承擔的費用成本的;分配的標準與實際發生的統計數有無不相符的;同一種產品承擔兩種費用,標準有無不一致的。

(2)審計方法。一是收集資料,掌握企業歷年來各種間接費用採用分配標準的情況,對照檢查本期採用的分配標準是否適當。二是查清分配標準如何確定及其取得的來源。三是核實車間原始記錄,統計報表數字等,檢查對照各種費用分配表上的分配標準,是否有弄虛作假的現象。

2.生產費用被分配額的審計

(1)審計內容。生產費用被分配額指在費用發生時,無法確定應由哪種產品承擔而須按一定的分配方法計入產品成本的間接費用,如“生產成本”、“製造費用”。應審查“費用分配表”的分配總額與該項費用賬戶的發生額是否相符,有無將應由下期成本承擔的費用提前在本期分配的;有無將不應由產品成本負擔的非生產專案的費用,計入分配額的;有無將直接費用錯作間接費用分配的;有無將免稅產品的費用擠入分配額轉嫁給應稅產品的。

(2)審計方法。根據費用分配表與有關費用明細賬及會計憑證核對,從費用歸屬專案、歸屬期限以及數字計算等方面加以核實,如發現不實,應重新計算並編制“費用分配表”,然後同原“費用分配表”比較,其差額從生產成本中剔除,轉入有關專案。

3.生產費用分配率和分配額的審計

主要審查分配率的計算是否正確,分配給各產品的費用與應負擔的生產費用是否相符。可根據“費用分配表”計算:

費用分配率=(被分配費用額÷費用分配標準)×100%

某種產品應 某種產品 費用

負擔的費用=分配標準×分配率

通過複核,如發現有錯,應查明原因,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