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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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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會計處理收入的確認理解)(09年單選、14年判斷)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注意】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注意1】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意2】試題中只表述一般情況而不對特殊情況進行說明的,視為正確選項。

  (二)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

(1)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證明--機構所在地

無證明--銷售地;沒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提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與消費稅相同,比營業稅多了1日和3日的規定。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