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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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第七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2016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第五節 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概述

所謂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稅收法律責任依其性質和形式的不同,可分為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承擔法律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納稅人的責任、扣繳義務人的責任、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徵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