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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務派遣

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務派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務派遣

【知識點】:勞務派遣

1. 基本概念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

【提示】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

2. 適用範圍

勞務派遣用工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提示】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提示】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提示】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 用工單位的義務

(1)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

(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用工單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 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