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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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稅務知識運用到會計實務中去

稅務會計要素受稅法和會計兩方面的影響,作為一個單獨的會計學科,它也應該有自己的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是對稅務會計物件的進一步分類,其分類既要服從於稅務會計目標,又受稅務會計環境的影響。稅務會計環境決定納稅會計主體的具體涉稅事項和特點,按涉稅事項的特點和稅務會計資訊使用者的要求進行的分類,即形成稅務會計要素(同時也是稅務會計報表要素)。

如何將稅務知識運用到會計實務中去

一、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指稅法中規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在稅收理論中稱為稅基。納稅人的各種應繳稅款是根據各稅的計稅依據與其稅率相乘來計算的。稅種不同其計稅依據也不同,有收入額、銷售額(量)、增值額(率)、所得額等。

二、應稅收入

應稅收入是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應稅行為所取得的收入,即稅法所認定的收入,也可稱為法定收入。應稅收入與財務會計收入(簡稱“會計收入”)有密切聯絡,但不一定等同。

確認應稅收入應根據兩點:①與應稅行為相聯絡,即發生應稅行為才能產生應稅收入。換言之,如果納稅人發生非應稅行為或免稅行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應稅收入,而只是會計收入。②與某一具體稅種相關。納稅人取得一項收入,如果是應稅收入,必然與某一具體稅種相關,即是某一特定稅種的應稅收入。

對應稅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一般也是按財務會計原則和標準進行。但在具體掌握上,稅法又有例外,如對權責發生制的修正,稅法對某些應稅行為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應稅收入。

三、扣除費用

扣除費用是企業因發生應稅收入而必須支付的相關成本、費用,即稅法所認可的允許在計稅時扣除專案的金額,因此亦稱法定扣除專案金額。屬於扣除專案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是在財務會計確認、記錄的基礎上,分不同情況予以確認:①按其與應稅收入的發生是否為因果關係,如為因果關係,可按比例扣除;②在受益期內,按稅法允許的會計方法進行折舊、攤銷;③對特定專案,不論財務會計按什麼會計原則,均不得超過扣除標準。如財務會計中的投資成本,在所得稅中應是計稅成本。

由此可見,財務會計確認、記錄的費用、支出與法定扣除專案金額雖然有密切關係,但兩者並不完全等同。

四、應稅所得

財務會計學與稅務會計學中“所得”的含義有所不同。財務會計中的“所得”就是賬面利潤或會計利潤;稅務會計中的“所得”即指應稅所得,或稱應納稅所得額,它是應稅收入與法定扣除專案金額之差。

在稅務會計的實務操作中,企業是在財務會計提供的賬面利潤的'基礎上,按現行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差異及其選定的所得稅會計方法,確認應稅所得,進而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應稅所得”是負數,則為“應稅虧損”;如果財務會計提供的賬面利潤是負數,即為賬面虧損。在賬面虧損基礎上,按現行稅法進行調整,如果調整後仍是負數,即為應稅虧損。對所得稅應稅虧損,可按稅法的規定在五年內進行稅前彌補。但若企業有意虛列虧損,則視同偷稅行為。

五、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亦稱應繳稅款。它是計稅依據與其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之乘積。應納稅額是稅務會計特有的一個會計要素。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計稅依據、稅率、單位稅額和減免稅規定。

計稅依據體現徵稅的廣度,每個稅種都要明確規定其計稅依據,除附加稅外,各個稅種均有獨立的計稅依據;稅率體現徵稅的深度,各個稅種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稅率;減免稅如果是對稅基的減免,則體現在計稅依據中,如果是對應納稅額的減免,則是一個單獨的因素。此外,退免稅、退補稅、滯納金、罰款、罰金也可以作為稅務會計的一項會計要素,但不是主要會計要素。

六、稅務會計要素的平衡關係

在我國財務會計的六項會計要素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構成資產負債表,稱為資產負債表要素;收入、費用和利潤構成利潤表,稱為利潤表要素。由此構成財務會計的兩個基本平衡公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淨資產);收入-費用=利潤。

稅務會計要素是稅制構成要素在納稅人會計核算中的基本體現,它們之間也有兩個會計等式: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前者適用於所有的稅種,後者僅適用於所得稅,由此可見稅務會計要素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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