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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證考試大綱《財經法規》第二章

【基本要求】

2017年會計證考試大綱《財經法規》第二章

1.瞭解支付結算的相關概念及其法律構成

2.瞭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3.熟悉票據的相關概念

4.熟悉各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使用範圍和開戶要求

5.掌握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現金的內部控制

6.掌握票據和結算憑證填寫的基本要求

7.掌握支票、商業匯票、銀行卡、匯兌結算方式的規定,並能綜合分析具體案例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現金結算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與特點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

現金結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經濟往來中,直接使用現金進行應收應付款結算的一種行為。

(二)現金結算的特點

現金結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巨集觀控制和管理、費用較高等特點。

二、現金結算的渠道

現金結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2)付款人委託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

三、現金結算的範圍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除上述第5、6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稽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現金使用的限額

現金使用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二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徵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特徵

支付結算的特徵主要有:(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託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範,做到數字正確,要素齊全,不錯不漏,字跡清楚,防止塗改。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變造偽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支付結算憑證填寫的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與分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類別有:(1)按開立主體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其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礎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2)按開戶地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主要辦理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先進繳存,但不得辦理先進支取。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

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原則;(3)守法合規原則;(

4)存款資訊保密原則。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需要核准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應在開戶之後的法定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2)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四、違反銀行賬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有法定違法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有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取現金、利用開立

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等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