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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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通知

為做好我市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提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河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冀財會〔2014〕28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保定市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通知

  一、繼續教育物件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物件是保定市內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二、繼續教育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和行業需求特點,結合國家新發布的財稅、會計、金融等政策法規,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行業會計學會、大型企業集團、較大規模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各培訓單位”),要將和培訓物件相關的準則、制度和辦法等作為繼續教育必修內容。企業單位應重點選擇《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重點選擇《政府會計準則》等會計政策。另外,對企業內部控制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和新修訂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要作為重點課程進行講解。

一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類

《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指南、講解和解釋(1-8),《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企業會計資訊化工作規範》、《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1-18)《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XBRL及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基礎知識、《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編報規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政策規定及相關會計處理以及石油石化、電力、鋼鐵等行業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業類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國小校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補充規定等。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國小校財務制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醫院財務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等。

新《預演算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等辦法規定。

高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移動網際網路時代的價值創造新思維、網際網路+背景下會計工作能力提升、網際網路金融與創新、大資料分析、可持續發展的財務問題、行為金融與投資決策、新金融時代與企業財務管理新思維、企事業投融資法律專題、營改增及新財稅體制熱點、企業稅收籌劃與風險規避、我國當前財政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分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最新動態及發展趨勢、巨集觀經濟金融形勢與熱點解讀、財務報表粉飾行為的甄別、政府綜合財務報表編制報告和政府會計改革、戰略思維下的財務分析等。

  三、繼續教育時間及形式

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定為2016的下半年,培訓形式如下:

(一)一般培訓形式

1.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端網路化會計培訓;

2.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端網路化會計培訓;

3.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佈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端網路化會計培訓;

4.參加財政部、省級或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訓;

5.參加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6.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二)其他形式

1.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階會計人才考試;

2.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4.承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5.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6.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7.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8.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財務管理和理財學。 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上述相應的形式參加繼續教育。

  四、繼續教育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開展。

(一)組織分工。市財政局負責指導本轄區區縣財政局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負責組織本轄區中級及以下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具備條件的中直單位主管部門、行業會計學會、大型企業集團和較大規模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本系統、本單位會計人員情況和培訓需求,組織本系統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二)培訓方式。充分發揮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會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人員培訓(服務)中心等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並積極推廣網路教育、遠端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資訊化水平,逐步引導形成網路、遠端教育為主、面授教育為輔的繼續教育方式。

(三)培訓教材。各培訓單位結合培訓物件、行業特點和培訓內容自行購買教材或編印相關培訓材料。

(四)培訓要求。各培訓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組織、加強管理、健全設施,並結合培訓物件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切實提高培訓質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會計人員參加指定單位的培訓。

  五、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學分管理。會計人員參加一般繼續教育形式培訓,學分計量標準為每學時(45分鐘)折算為1學分。

(一)會計人員參加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可折算為相應繼續教育學分,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1.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或我省會計領軍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2.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4.獨立承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5.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6.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7.參加河北省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合格的,折算為24學分;

8.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稽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學分登記。各培訓單位要及時為參加培訓的會計人員辦理學分登記。

1.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在本轄區會計人員參加培訓並考核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為參加培訓的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2.中直單位主管部門、行業會計學會、大型企業集團、較大規模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提前到所屬財政部門備案,培訓並考核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財政部門上報培訓報告和參訓人員情況,由所屬財政部門統一辦理學分登記;

3.參加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的會計人員,應在當年繼續教育年度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後,會計人員可通過“河北財政資訊網”()會計服務欄目中的“會計從業人員查詢”功能線上查詢繼續教育資訊登記情況。

  六、其他事項

各培訓單位必須保證繼續教育的學時和質量,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堅決杜絕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擅自印發與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和以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等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 和單位培訓中在何建議和意見及時與我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