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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資保險公估案例看其收入情況

導語:有資深公估師認為,中資保險公估機構受制於保險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創收渠道單一。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們從中資保險公估案例看其收入情況吧!

從中資保險公估案例看其收入情況

  一、定義

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二、案例

一家保險公估公司受某險企委託,鑑定出現事故的黑龍江某木業廠的損失為621萬元,而被保險的廠家認為損失有2600餘萬元,二者對損失的估計金額相差近2000萬元。

資深保險公估師陳先生對此分析,一方面,強勢的保險公司在估損工作有難度的情況下委託保險公估公司,要求公估公司將公估結果維持在一定範圍內,且全程監管公估過程。而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往往通過誇大自己的損失等方式以獲得儘量多的賠付。而由於創收渠道單一,中資保險公估公司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的利益共同體。

  三、公估過程:處於保險公司監管之下

“保險公估業務主要針對企財險,考慮到賠付壓力,保險公司往往要求公估公司將估損金額維持在一定範圍內。”從業時間超過八年的陳先生是國內一家中資保險公估公司的資深公估師,他表示,中資公估公司的整個公估過程都處於保險公司的監管之下,這是影響公估結果的一方面因素,其公正性只能說是相對的。

保監會發布的《中介市場報告(2012)》顯示,2012年,保險公估機構實現業務收入15.68億元,同比增長14.96%;其中財產險公估服務費收入15億元,壽險公估服務費收入915萬元,其他收入5897萬元。

從民太安保險公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瞭解到,該集團的業務涉及財產險、健康管理、水險、海事服務等領域,合作伙伴包括人保財險、中國太保、平安財險等20家中資財險公司,多家外資財險公司以及保險經紀公司。泛華保險公估集團更與人保、平安、太保等多家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代理公司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並被多家企業聘為風險顧問。

陳先生分析認為,中資保險公估機構受制於保險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創收渠道單一。“公估機構99%的收入可能都來自保險公司,一旦一個公估案子沒做好,甚至一個公估人員有一點點失誤,可能會影響到整個公估公司的生存。保險公司一旦在其系統內封殺某個公估公司,地方分支機構都不與之合作,這個影響對小公估公司來講是巨大的。”陳先生稱。

事實上,《中介市場報告(2012)》還顯示,相較於保險經代市場的充分競爭,保險公估市場近年兩極分化較明顯。2012年,保險代理市場中業務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機構的業務收入在整個市場的佔比分別為15.21%和18.25%,經紀市場分別為27.51%和41.64%;公估市場高達43.95%和53.49%。

同時,分析近五年來的中介市場的發展情況可以看到,經紀和代理市場上述兩項資料基本在逐年降低,而公估則是在逐年上升,這說明經紀、代理市場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公估市場則由於近幾年多家公司之間的收購、兼併或重組,使得少數幾家大公司掌握了多數市場資源,機構間兩極分化現象較為明顯。

據瞭解,目前國內最大的兩家中資保險公估公司——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佔份額之和就在三成左右。

同時,陳先生還認為,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公估師“黑名單”制度極不合理。“當我們努力付出幫保險公司省幾百萬元賠款的時候被認為是應該的,而即使由於一個小失誤讓保險公司認為多賠付幾千塊錢,也立馬會被視為道德敗壞,沒有職業操守。”據陳介紹,“黑名單”制度本來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比如收取客戶的錢財。

  四、經公估後損失變少:需兩方面看

“保險公司很多時候也是先自己處理,處理不下去了才會轉交給公估機構來做,這種業務就是‘硬骨頭’,被保險人對得到賠付的預期很高。”陳先生稱,客觀地講,被保險人被公估公司和保險公司聯合“忽悠”的.情況總體比較少,被保險人預期與公估結果之間存在巨大差距的更多原因,反而是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估計普遍過高,“他們的要求並不是百分之百合理,這時候就需要公估機構向客戶進行解釋。”

在保險公估案件中一個常見的現象是,被保險人覺得自己發生的損失經保險公估後變少了,但這並不一定就是公估機構從中作祟,需要從兩方面看。

“與公估機構對接的是被保險人的財務部門,包括個人被保險人,對自己的損失有一本賬,但他們往往不會提供真實的內部資訊,作為第三方的保險公估機構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價格。”

同時,受災的被保險企業與保險公估機構還存在對損失標的定價口徑的選擇問題。“企業往往傾向於按產品銷售價計算損失,保險公估會選擇按成本價估算損失,因為這些銷售價會包括各種銷售和售後服務的費用,費用如果不發生並不代表實際損失。”陳先生稱。

陳先生稱,保險公估結果出來後,公估公司需要跟被保險人籤協議,如果雙方分歧巨大,公估達不到被保險人的預期,被保險人不簽字,最終往往就會以保險公司讓步作為結束。

不過,與中資公估公司相比,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更能保持第三方的客觀與公正。“他們有大型跨國企業客戶,同時其總部會有全球業務的總體考量,因此,他們更在意的是進入中國市場。”陳先生稱。